情境再现
案件发生在某一线城市某学校,2017年的一天,一名姓雷的17岁女生因为“心情不爽,想打人”,便纠集了另外四名女生,在校园内随意选了两名女生后,对她们开始辱骂、殴打并羞辱。对其中的一名女生,她们在一天内打了三次之多,对另一名女生的欺凌行为包括脱光衣服。两名受害者的伤情被鉴定为轻微伤,但她们在精神上都受到了极大的创伤,其中一名受害者因此患上了抑郁症。案件由某市某法院审理,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1年,其余4名涉案者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律师指南
校园欺凌是学校里发生的恶性事件,以前虽然也有很多孩子深受其害,但是很少有对加害者绳之以法的。之前网上不断曝出的校园欺凌事件加害者一般都是被学校教育一下,家长之间协商解决的,这次雷某等人却没能逃脱法网。这样的判决结果既惩罚了犯罪行为,同时也保护了雷某等人的权益,鉴于雷某等5人均是未成年人,法官在量刑时选择了“从轻”。同时受害人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让加害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个判决其重大意义在于以校园欺凌为例,对多年来对无视法律的宽容恶行说了“不”,给潜在的作恶者以警醒,也避免让更多无辜或潜在的受害者成为受害者。
2016年,国务院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教育部等9部门也联合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要求对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加强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
依据我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可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可见,对未成年人不良或不当行为的教育,主要依赖于家庭和学校,少年司法领域的制度设计还存在一些问题。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建议,引导青少年形成正确的是非观,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应尽的责任,平时应帮助孩子树立良好的品格;发生校园欺凌后,受欺孩子家长应平衡维权和止损,施暴孩子家长应避免放纵和过度责罚;学校应秉持公正、客观的态度积极应对,及时对双方学生开展心理辅导。为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家长应该主动与青春期的孩子多沟通,及时了解孩子的心理状态,避免自己的孩子成为受害者,更不能成为加害者。对于学校来说,应该加强管理,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的建设。班主任要经常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公布学生救助或者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对学生厕所、宿舍等容易发生纠纷的地段要做好巡查工作。如发生校园欺凌事件,要及时向安保员汇报,安保员要及时到位并严肃处理实施欺凌的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www.xing528.com)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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