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再现
山东某中学14岁的学生黄某因课堂作业没有完成,安老师对黄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处在青春叛逆期的黄某觉得被老师当着同学的面批评面子上过不去,于是黄某把书本摔在了地上,表示对老师的不满。安老师一时气极打了黄某两个耳光,致黄某受伤。后来,黄某发现自己听力下降。黄父带黄某到医院检查,医院诊断为左耳鼓膜穿孔,听力为轻度聋,需要入院治疗。黄父将安某及该中学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安某及该中学支付医疗费和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9857元。
律师指南
本案例中,教师安某打了学生黄某两个耳光,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且造成了黄某左耳鼓膜穿孔,听力为轻度聋的损害后果。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教师是不允许体罚学生的,作为人民教师的安某对此应该明知,但他却实施了体罚学生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安某是因黄某未及时完成课堂作业而打的黄某,这种行为是在履行教学过程中的职务行为,故其责任应当由学校来承担。由于安某对体罚学生的行为有明知的故意,学校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安某追偿。
家长需注意的是,在起诉前应保管好各项检查、医疗的单据及相关票据,这些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在起诉前或起诉中,家长应该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向法院申请做伤残等级鉴定,评定伤残等级是计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www.xing528.com)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二款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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