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再现
早上七点半早读的时候,四年级的刘老师正在班里检查孩子们的作业完成情况,突然看到洋洋正在偷偷玩从家里带来的一个小玩具。刘老师让洋洋把作业交过来检查,洋洋站在那里不动,说是忘家里了,其实洋洋是没有写。刘老师让洋洋站到教室外面去,把作业写完了再进来。刘老师的这种做法合适吗?
律师指南
本案例中的现象在中小学校中时有发生,很多家长对这种现象也不会追究,但这类事件中教师的做法侵犯了学生的权益,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刘老师让学生在教室外站着,也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教师管理教育孩子不能采取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做法,教师应该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律意识,教育应该是教书育人,这种做法是达不到教育目的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www.xing528.com)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