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再现
颗颗是一年级的小学生,颗颗的父母每天无法接送孩子,就委托了小区开办的全托中心,由其负责每天接送孩子上下学,孩子中午在全托中心吃午饭。2017年4月12日,该全托中心在接颗颗的过程中,造成颗颗摔伤,到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全托中心只支付了颗颗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对其他损失拒不赔偿。颗颗的父亲将该全托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颗颗父亲的诉讼请求,综合案情后,酌定全托中心对颗颗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余元。
律师指南
法律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现在年轻的父母工作压力比较大,不能按时接送孩子,这类全托机构就在社会需求之下应运而生了。很多小学生在“小饭桌”就餐并由“小饭桌”负责接送,一般都是这类全托机构所包含的服务项目。本案例中的全托机构应当对被托管学生提供相应服务并负责其人身安全,因其疏于管理,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使颗颗受到伤害,应认定全托机构存在管理不到位的过错,应就其在管理上的过错对颗颗所受伤害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家长应该注意选择人员配备比较齐全,管理制度完备的全托机构,并与这类机构签订好协议,对全托机构服务包含的事项及相关赔偿责任在协议中予以明确。(www.xing528.com)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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