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再现
悠悠的父母都是绘画爱好者,悠悠从小受到爸爸妈妈的熏陶,从会拿笔就表现出了过人的绘画天赋。为了让孩子的绘画天赋得到充分的发展,在悠悠三岁的时候父母就为她请了当地知名的画家进行指导。悠悠的画画水平进步很大,她的画常常被幼儿园贴到宣传栏上表扬。悠悠在当地曾多次参加绘画比赛,还多次得过奖。在孩子6岁生日的时候,父亲买了一本《儿童绘画作品精选》送给悠悠做生日礼物,悠悠的父亲意外地发现,悠悠的几幅作品也在作品精选集中,并署了悠悠的名字。按照书上留的联系方式,父亲立即打电话给了出版社,质问出版社在发表悠悠作品时为什么不通知作者并支付稿酬。出版社回答这本作品集是公益性而非营利性的,是为了发展儿童绘画事业,悠悠的作品能被收录是对她绘画才能的肯定,家长应该高兴才对,怎么还向出版社索要稿酬呢?再说悠悠只是6岁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哪有什么著作权?
律师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未成年人对自己创造完成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人身权益,诸如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和发明权等,对此任何人不得剥夺。当未成年人的作品在未经本人同意,而被他人任意使用时,孩子的监护人可以代理孩子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总则》和《著作权法》的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未成年人同成年人一样享有著作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悠悠享有作品发表的一切民事权利,当然对作品享有著作权。在本案例中,悠悠的父母可以与出版社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悠悠的父母作为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版社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需要注意的是,付稿酬的作品是公开发行的,发行者应属于商业性行为,其他用于教育或做内部交流使用的可以不付稿酬,但一定得署名。如果不能给付稿酬,要事先征得作者本人同意,不能因其是未成年人,而认为其不具有著作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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