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再现
某幼儿园的家长反映,自己的孩子入园一年以来出现过头昏、腹痛、流鼻血、腹泻等不适症状。今年四月份,在孩子又一次出现腹痛、腹泻症状后,王女士带着女儿到医院做检查,医生给出的诊断结果是胃肠炎,应该是吃了不洁或变质的食品后细菌感染所致。在同一天,王女士女儿的班上另有十多名家长向班主任反映自己的孩子出现发烧、呕吐、腹痛等症状,并要求请假。家长们怀疑是学校的饭菜出了问题,最后发现引起事件的罪魁祸首是牛奶。在家长举报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问题牛奶进行了查处。幼儿园给孩子提供的牛奶出现了问题,应该由谁来负责?
律师指南
近年来,媒体报道出来的有关查处问题食品药品的案件屡见不鲜,从幼儿园到中小学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也不在少数。本案中,幼儿园小朋友在加餐喝牛奶时中毒,幼儿园和供应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如果发现食品有问题,除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幼儿园有这样的情况持续了这么长的时间,幼儿园方面是毫不知情还是故意视而不见?由于家长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其查处了,这恐怕已经不单单是相关领导和人员失职这么简单了,所以幼儿园方面的责任也是不可推卸的。家长如果发现幼儿园让幼儿食用这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及时向消协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并将有关证据固定下来,依法要求赔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www.xing528.com)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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