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再现
在室外活动课上,大一班的小朋友在刘老师的指导下在操场上玩“老狼老狼几点钟”的追逐游戏。活动前,刘老师带领孩子们做好了相关准备工作。活动中,幼儿晨阳被扮演“老狼”角色的新新定为追逐目标,不料在一次转身奔跑躲闪中,晨阳突然失去平衡,摔倒在地,造成骨折。刘老师立即与幼儿园保健医生为晨阳进行折肢固定,并送医院治疗。事后,晨阳的家长向幼儿园和新新的家长提出损害索赔。幼儿园认为这是体育活动中的意外,幼儿园不应负法律责任;新新的家长则认为新新追逐晨阳是正常教学活动中的合理行为,是晨阳自己失去平衡跌倒的,新新并无过错,也不应承担责任。晨阳的伤害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
律师指南
本事故中,晨阳受损害的事实存在,但老师对室外游戏组织合理,活动做好了相关的准备工作,所选活动内容也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的年龄特点,没有超出幼儿现有的运动水平。老师在游戏前安排了适当的准备,对游戏玩法和注意事项作了指导,游戏进行时老师也一直在旁看护,运动场地也合乎规定。幼儿新新也并无违反体育游戏规则的行为,没有故意伤害晨阳。所以,老师和新新均无过错,并不存在违法行为。根据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刘老师和新新都无须承担责任,晨阳的跌倒纯属意外。至于幼儿园方面,事故发生前,学校已履行相应的职责,而且履行的职责并无不当之处,学校无法律责任,从而可免除民事责任。
在这起事故中,造成幼儿伤害的因素是幼儿动作突然失去平衡,这是幼儿园及老师在主观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所以幼儿园无法律责任。晨阳及其监护人所提出的损害赔偿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损失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同时,虽然从法律上看幼儿园并无过错,但是孩子毕竟骨折了,幼儿园方面在道义上还是应去看望孩子,安抚好受伤幼儿的家长,做好后续的工作。(www.xing528.com)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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