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再现
明明和浩浩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同班小朋友。一天,老师孙某带领幼儿到户外活动,在排队时,孙老师一再交代:“小朋友排队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下楼梯时,浩浩站在明明的背后,两人均在队尾,趁队伍行走拉开距离时,二人嬉闹,明明背着浩浩走路时摔倒,导致浩浩的左股骨中段发生骨折。
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及时送浩浩到医院治疗,浩浩住院20天后临床愈合。浩浩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6680元,浩浩的父母误工费、住宿费、医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必要的营养费等4450元。浩浩的父母与幼儿园及明明的父母就医疗费和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要求幼儿园和明明的父母赔偿上述费用共计11130元,未果。
律师指南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只有当幼儿园在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联的活动中有过错,造成幼儿伤害,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即损害赔偿额度应与幼儿园过错大小相联系。在上述案例中,孙老师在下楼梯之前提醒幼儿“不要拥挤、打闹”,可以说孙老师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正确行使了对幼儿的管理和保护责任。但是,幼儿园没有注意到幼儿排队下楼存在的安全隐患,且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在幼儿排队下楼时在队尾应增加一名教师看管来消除这一安全隐患,说明幼儿园未完全尽到妥善管理幼儿的义务,在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中存在过失,间接导致了该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幼儿园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那么,明明的父母在本案中应承担什么责任呢?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办法”还明确规定,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所以,浩浩的伤害直接由幼儿不遵守幼儿园纪律所致,因此,两名幼儿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明明的父母作为明明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www.xing528.com)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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