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再现
徐某和妻子郑某都是动漫爱好者,女儿出生后,小夫妻二人决定给爱女取名为“希羽岚梦”,并以“希羽岚梦”为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但当徐某去当地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民警却告诉他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徐”或“郑”,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徐某坚持以“希羽岚梦”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当地派出所拒绝为其办理户口登记。
徐某认为为女儿取名为“希羽岚梦”是他们夫妻二人的自愿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当地派出所应该给上户口。于是他以女儿代理人的身份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当地某派出所拒绝以“希羽岚梦”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
律师指南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但并不是强制性规定,而是为了保护父母双方在婚姻家庭中对自己子女命名的平等权,并没有强制规定子女必须与父母一方的姓氏保持一致。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子女随父姓的习惯,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由其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父母亲权的表现,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变更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权的另一个表现是自然人有选择自己别名的权利,自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来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艺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做出了让执法部门依法为当事人办理户籍登记的判决,有的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关于姓名的诉讼请求。事实上,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子女承袭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初步判断。倘若允许随意选取姓氏甚至恣意创造姓氏,则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所以,从亲情伦理和社会管理的角度看,还是让子女随父姓或母性为好。
法条链接(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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