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再现
清风和柳絮是在社交网站认识的,认识两个月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半年后柳絮怀孕,柳絮提出要与清风办理结婚登记,清风不情愿地与柳絮奉子成婚。婚后清风发现在他们相处期间,柳絮和之前的男友还有交往,两人开始出现矛盾,清风甚至怀疑柳絮怀的孩子不是自己的。他在心里盘算,让柳絮去做一个亲子鉴定,如果是自己的孩子,他就原谅柳絮,两个人好好地生活下去;如果不是自己的孩子,就准备起诉离婚。于是清风找各种借口想让柳絮去做亲子鉴定。谁知,柳絮无论如何都不配合,柳絮既气愤清风怀疑自己,又担心做鉴定对孩子不好。无奈,清风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律师指南
目前,法律对产前亲子鉴定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唯一的相关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发布的一个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本案例中,如果当事人拒绝做产前亲子鉴定,另一方不能进行强制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经提供了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却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理论上,如果另一方提交必要的证据,比如根据预产期向前推算,受孕期间并未与女方共同居住,男方主张做亲子鉴定而女方拒绝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男方与女方所怀的孩子是否有亲子关系,但如何证明男方所说的情况属实是困难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实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明确,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也就是说,在本案例中,如果女方不配合,就无法进行亲子鉴定,男方也不能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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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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