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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赵某胎儿是否具有继承权?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林对此持不同意见,他认为赵某的丈夫,即自己的弟弟小林已经去世,赵某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赵某为了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将大林诉至法院。律师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赵某腹中的胎儿是具有继承权的,胎儿虽未出生,但其继承权应给予保护。本案例中,胎儿的父亲小林先于被继承人林某去世。胎儿出生并健康生存,此时他拥有其应属份额的继承权。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生活中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赵某胎儿是否具有继承权?

情境再现

林某是一位著名的画家,他的妻子王某是一位音乐教师,夫妻两人非常恩爱,并育有两个男孩——大林和小林,一家人生活得很幸福,渐渐地大林小林也都长大成人。2015年,王某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在经过两年的全力治疗后,王某还是带着对亲人的不舍离开了人世。林某一直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中,把精力都投入绘画之中。2017年6月,林某的二儿子小林因车祸而死亡,当时,小林的妻子赵某已怀孕四个多月。林某接受不了连续两位至亲相继离去的事实,于同年9月,林某突发心脏病死亡,未留下任何遗嘱。把父亲安葬完毕后,大林背着赵某将父亲遗留的存款和画作都占为己有。赵某得知后,向大林提出要求,赵某认为她即将出生的孩子也应分得一份遗产。大林对此持不同意见,他认为赵某的丈夫,即自己的弟弟小林已经去世,赵某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赵某为了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将大林诉至法院

律师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赵某腹中的胎儿是具有继承权的,胎儿虽未出生,但其继承权应给予保护。本案例中,胎儿的父亲小林先于被继承人林某去世。在这种情况下,又涉及代位继承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二儿子小林应得的遗产份额应由赵某腹中胎儿代位继承。因此,大林独吞遗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腹中胎儿可以继承祖父林某的遗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按赵某腹中胎儿出生时的状况,又分三种情况来处置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1)胎儿未出生即死亡,此时他没有继承权。这点的出发理念是由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出生而取得,即未出生就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为该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作为祖父林某的遗产重新进行分配。(2)胎儿出生并健康生存,此时他拥有其应属份额的继承权。(3)胎儿虽出生但立即死亡,在未死亡前他拥有继承权,死亡后他在拥有继承权时继承到的财产都作为胎儿的遗产进行分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www.xing528.com)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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