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再现
春暖花开,四月的一天,怀孕已近八个月的陶花和丈夫白杨正沉浸在将为人父母的幸福之中。今天是产检的日子,因医院离家不远,他们决定步行前去。正当他们一边赏着美景,谈论着给将要出生的孩子取什么名字时,谁料天降横祸,张三醉酒驾驶轿车从他们身后猛冲到人行道。陶花猝不及防被撞倒受伤,紧急送至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孩子因为车祸而胎死腹中。交警认定,张三负事故全责。请问,陶花腹中的胎儿享有民事权利吗?陶花是否可以为腹中的胎儿请求赔偿?
律师指南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是附停止条件的,胎儿出生时是否存活是关乎胎儿权利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文简称《民法总则》,行文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胎儿的活体出生为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前提条件。由此可见,胎儿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依据,但只有在胎儿出生为活体时才享有这些权利,这排除了在受孕期间由于各种原因所导致的胎儿流产的情况。
本案例中,张三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陶花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陶花受伤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张三赔偿。
因为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自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在这次事故中受到的损害不能以胎儿为被侵权人,也不能按照自然人受到损害的方式来计算。但是对孩子的死亡不予以任何赔偿显然是不合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本案例中陶花的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失去孩子精神受到很大的伤害,陶花是本案例中的被侵权人,其可以对此通过人民法院向侵权人张三主张相应的财产、人身和精神损害赔偿。(www.xing528.com)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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