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行政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在行政审判中,在行政诉讼的任何阶段和环节都可以作出行政裁定,因而其具有程序性和多样性的特征。其主要适用于起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等。按照审判程序,行政裁定书有一审、二审和再审之分。行政裁定书和民事裁定书一样,都只解决程序问题,也是为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所必不可少的。
二、结构、内容及写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行政裁定书主要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由于行政裁定书的首部和尾部与行政判决书基本相同,下面仅重点介绍几种常用的一审和二审行政裁定书的正文部分。
(一)一审行政裁定书
不予受理起诉行政裁定书以及驳回起诉行政裁定书,均属于一审行政裁定书,其写法除案号中的诉讼代字、诉讼请求的内容和适用的法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不同外,其余内容均分别与其对应的一审民事裁定书基本相同,制作时可以参照。
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的行政裁定书也是一审行政裁定,其正文部分先写明案由、案件来源和申请事项,然后写明法院认为应当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申请的理由,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最后写明裁定结果。其中停止执行的写:“在本案诉讼期间,停止执行……(写明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驳回申请的写:“驳回原告××的申请。”
(二)二审行政裁定书(www.xing528.com)
发回重审行政裁定书及二审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上诉行政裁定书均是二审行政裁定,其写法除案号中的诉讼代字,具体诉讼请求和适用的法律与二审民事裁定书不同外,其余内容均分别与其对应的二审民事裁定书相同,制作时可以参照。
二审维持或者撤销一审裁定行政裁定书也是二审行政裁定,其正文部分应先写明二审裁定的理由,对上诉的理由是否成立,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原裁定是否正确等,进行分析论证,阐明二审法院的观点,然后写明引用的相应法条,最后写明裁定结果。
维持原裁定的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撤销原裁定,应予立案的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法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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