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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写作实务,语言准确的重要性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卡哇伊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司法文书是书面法律文件,所以必须通过书面语体才能予以表达,加之司法文书轻则事关当事人荣辱祸福,重则事关当事人生杀予夺,可谓性命攸关,且将被作为国家档案永久保存,并进而成为国家历史的一部分,因此,其在语言的运用上极为严肃和考究,特别是在语言准确性方面的要求是所有文章中最高的。

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是人们进行沟通交流的表达方式。人类借助语言,得以保存和传递人类文明的成果,是民族的重要特征之一。由于司法文书是书面法律文件,所以必须通过书面语体才能予以表达,加之司法文书轻则事关当事人荣辱祸福,重则事关当事人生杀予夺,可谓性命攸关,且将被作为国家档案永久保存,并进而成为国家历史的一部分,因此,其在语言的运用上极为严肃和考究,特别是在语言准确性方面的要求是所有文章中最高的。有学者认为,司法文书的语言文字在自己特定的表达功能上有自己独特的语言艺术情旨:即完全以准确、简约为本,以周密、严谨取胜,以质朴、庄重显功,不求华丽,不事雕琢,可谓质而不俗,闪烁着纯正、严肃、峻洁的光芒,在公文的语言风格上达到了最高境界。[2]然而,由于司法文书的语言特质并未被司法人员所普遍认知和重视,因此司法实践中,司法文书的语言使用存在着各种现实问题,客观上影响了司法人员自由心证过程的彰显和文书的制作质量、乃至司法工作的效率。针对我国司法文书制作中存在的“用语随意不准确、语句冗长不简约、语义歧解不周密、辞藻华丽不朴实、语言夸张不庄重”等现实问题,建议司法人员在依法制作确定当事人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的文书中,应严格遵循“法律术语优先、专业习语善用、书面语言居次、重复语言避免、苟简语言不用、方言口语戒用、描写抒情禁用”的司法文书语言使用规则,真正践行我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确保司法文书的庄重性与严肃性,有效提升我国司法改革与司法公开工作的质量。

【注释】

[1]早在2000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提出有选择性地向社会公布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至此拉开了司法文书公开的大幕。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明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全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成司法公正助推器》,人民法院报,2014-02-10.(https://www.xing528.com)

[2]邱世华.司法文书通论[M].西安:西北政法学院科研处,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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