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平严正
司法文书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具有社会教育作用,所以每一份司法文书均应说理公正。这就要求文书制作者必须将自己对案件事实予以法律定性的主观逻辑思维过程表达出来,且事理法理情理相互交融,夹叙夹议,才能保证文书说理的充分与公正。也只有如此,才能使胜诉者心悦诚服,使败诉者心服口服,其法律效力和执行力自然不容质疑。要做到说理公平严正,应做到以下几点:
1.态度冷静
态度冷静是公平说理的前提和基础,意为无论面对何种性质的案件,也无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的手段多么残忍、情节多么恶劣,制作者均应以中立者的姿态和心态冷静对待,不先入为主,也不为他人的观点和意见所左右,更不受个人爱憎情感之影响,而完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客观全面地分析案情、确定性质、依法说理奠定心理基础和条件。
2.分析全面
分析全面是态度冷静的必然结果,意即说理时,要纵观案情全局,力求全面,力戒一叶障目,分析片面。因此,既要看到被告人有罪、罪重的一面,又要注意到被告人罪轻、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另一面。这是说理公正的客观要求。
(二)切事而论
司法文书的说理是制作者关于案件事实定性、确定法律责任的主观分析推理和判断的思维过程,即文书制作者自由心证形成的逻辑过程,其中包括本案的事理、法理和情理。为此,说理必须针对具体的案件事实依法展开,脱离案件事实的说理仅仅是空洞的概念推演所致的无稽之谈。从写作学角度看,用概括的案件事实做论据,不仅能彰显各案特点,而且通过夹叙夹议,能增强理由论述的说服力和论证效果;从法理学角度审视,司法文书的理由论述从案件事实切入,从法理高度循出,符合由事及理、由理及果的法律逻辑;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也符合人们从感性认识跨越到理性高度的认识规律。而脱离案件事实的理由论述,不仅缺乏说服力和生命力,甚至会导致错误的定案结论。因此,切事而论是司法文书说理的一个显著特点。要做到“切事而论”,就应当从案件事实切入,然后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为被告人行为定性,进而论述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所谓的“边叙边议”。这样可以使案件事实与理由紧密结合,针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使事理与法理相互依存,从而避免空洞的概念推演,同时各案的特点也得以凸现。(www.xing528.com)
(三)依法说理
与切事而论紧密结合的是依法说理,或称依法而论,据法说理,因为只有这样,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才能在文书制作中得以落实。依法说理要求司法文书的理由论述应当在切事而论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学理论将制作者关于案件事实的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即法律高度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从而揭示制作者关于案件事实定性、确定法律责任的理性看法和结论形成的逻辑分析过程。
应当注意的是,依法说理的“理”还包括情理说理,即制作者应当根据各案的具体情况,必要时辅以情理(即酌定情节或符合社会主义法理的人情事理)说理,尤其是民事案件的司法文书,在情理说理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例如,“原被告双方系自主婚姻,婚后感情很好。现双方虽然分居两地,但从往来信件中可以看出并能证明双方关系仍很密切。原告提出被告有第三者插足一事,经查不能证实。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主动与被告交换意见,消除误会,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其中最后一句话显然是情理说理。该理由论述由于事理、法理、情理浑然一体而使说理更加透彻、更令人信服。由于情理说理仅处于辅助地位,而且情理必须与法理相一致而不能相悖谬。因此,辅以情理说理并不意味着可以以常情定案,而必须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016年12月17日,媒体关于《江苏80后女法官“诗意判决书”走红》的报道称,今年6月27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公布了《黄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逾千字的判决书正文中,对于案情的介绍和当事人诉求,均按照司法文书的语言格式书写,而到了“法庭意见”(应为判决理由和法律依据)部分,“画风”突然转变,法庭在确认“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法律基础上,从“原、被告从同学至夫妻,是一段美的历程”切入案件事实,再以辛弃疾“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的词句开始了后面共9行文字的情理说理,如“然而生活平淡,相辅相成,享受婚姻的快乐与承受生活的苦痛是人人必修的功课。人生如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以规劝双方当事人珍惜感情,努力拯救婚姻。情理说理最后回归庭审现实,建议双方“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判决结果是“不准予双方离婚”。该判决书的依法说理仅有一句,即被后面汹涌而至的大段情理说理甚至抒情所淹没,客观上形成了依情理定案的现实,违背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显然既不严肃,又不合法,该种说理创新,应予以遏制,从而确保司法文书的法理性、严肃性与庄重性。
(四)平实简明
平实即不做宣传鼓动,只要将理由论述透彻即可,因而避免了宣传和鼓动,显示了与政论文说理的区别。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司法文书在说理方面存在着或是寥寥数语,或是套话空话,且脱离案件事实的问题,导致说理毫无生气,缺乏说服力,以至于司法文书的理由论述千孔一面、干瘪呆板,令人担忧。
理由是文书制作者关于案件事实的理性认识,而且这种主观认识必须以特定的案件事实为基础,才能经得起事实的检验,同时这种主观认识还必须符合法律、法理和情理,即理由是制作者关于案件定性的法律分析和思维过程。因此,即便我们认识正确,要将我们思维的逻辑过程形成书面的、符合规范要求的文书的理由部分,不经过专门的训练,一般人也很难做到。即便如此,司法文书的理由论述因为有章可循,因此,经过系统的专业训练,也是能够被我们所认识和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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