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书的语言属于应用语言学中的法律语言范畴。“法律语言(LegalLanguage)”一词源于西方,英语意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用于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虽然我国对法律语言的关注、使用和研究源远流长,但“法律语言”这一术语的提出和界定,则是近三十余年来法律语言工作者辛勤努力的结果。从字面上看,法律语言即法律规范和具有法律意义的书面文件所使用的语言,包括立法语言、执法语言和司法语言;从法律实务的角度审视,法律语言还应包括法学研究工作所使用的具有法律特性的语言。尽管“法律语言”的概念尚无统一解释,但是学界趋于认同其是贯穿于法律的制定、研究和使用过程中的语言文字表意系统,即撰制、研究和司法时所使用的特定语言,是民族共同语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服务于一切法律活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语言。因此,司法文书的语言属于法律语言范畴,除具有法律语言固有的规范性特征外,还具有准确、简约、周密、朴实、庄重的特殊风格,从而确保了司法文书的客观性与公正性、严肃性与庄重性、强制性与约束性。
(一)语言准确
司法文书是国家司法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和定案证据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法律的具体规定,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乃至刑事责任的书面结论,是司法人员将国家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具体当事人所形成的书面处理结论,能够建立、变更或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为客观公正地履行司法职能,司法文书的语言必须准确无误,而立法语言则能有效确保司法文书用语的准确。因为立法是司法的前提和基础,立法通过法律语言明确了社会公众的行为规范,即立法者通过准确无疑的语言文字对授权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予以说明,从而指引着人们行为的方向,进而成为执法、司法的依据。因此,司法人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结合案件事实、证据的具体情况,通过使用立法语言将该文书的名称、当事人与诉讼参与人、案件性质与来源、案件事实、定案证据、裁判理由与法律依据、裁判结论、程序等法律问题准确地逐一交代清楚,而绝不能弃立法语言而不顾。由于法律语言属于专业性极强的科学技术语言,其中有许多专业术语容易令人望文生义,特别是一些专业术语从字面上看还属于近义词,诸如起诉、反诉、上诉与申诉,法定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被告与被告人,受害人与被害人,第三人与第三者,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等,均需要严格区别并准确使用。特别是这些专业术语受交际领域、交际目的、交际内容等语境因素的制约,在特定的使用领域中业已对语言材料、表达手段及其组合形成了比较稳固的系统性特征,并通过长期的运用和演变积累,其使用领域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固的系统性特征,成为一个区别于其他语言使用领域的技术语言功能变体,即法律语体,若非经专门的法律专业培养和训练,实难准确适用。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专业分工愈益细化,特别是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和法学研究的日益深入,正确区分并能准确适用词义相近的法律术语成为司法人员的基本专业素养。因此,语言准确被学界誉为“司法文书的生命线”。
(二)语言简约
语言简约是指用词简洁凝练、含义丰富明了,即言简意赅。语言简约是中外公文皆具的一大特色,而司法公务文书在语言的简约方面要求最高。因为司法文书制作的目的是为了审理案件、明确责任,加之诉讼程序的时限性要求,其在行文过程中无论是案件事实的叙述还是定案证据的说明抑或裁判理由的论述乃至裁决结果的表述,均应简洁明快、言简意赅,而不能语句庸长、用词拖沓,从而损害司法文书的时效性、庄重性和严肃性。例如“继父母对继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的法律条文,就是在原有“夫对于妻所抚养的与前夫所生之子女及妻对于夫所抚养的与前妻所生之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规定的基础上,按照语言简约的要求修改形成的,是语言简约的最好例证。再如一份民事判决书的案件事实部分这样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同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2014年2月婚生女王晓阳出生。此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2014年6月,被告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后,原告携婚生女与被告分居,至今已满2年。”上述判决书的案件事实部分在准确适用法律术语(原被告、登记结婚、婚生女、行政处罚、分居)的基础上,用简约的语言叙述清楚了双方当事之间夫妻关系建立、发展、变化的全过程,语言准确凝练,言简意赅,没有任何修饰性词语和赘字冗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明了、跃然纸上,该民事判决书的客观性、庄重性与严肃性毋庸置疑。
(三)语言周密(www.xing528.com)
周密即细致周到。语言周密是指司法文书的语言必须语义明确细致,周详严密,没有疏漏或歧义并无懈可击。为此,司法文书的语言必须字斟句酌,从而确保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周密严谨,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有唯一的解释。由于司法文书事关当事人的荣辱祸福甚至生杀予夺,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用语的疏漏或歧解,势必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或法律责任,事关重大。因此给付之诉的调解或判决,必须将案件责任人的给付责任表达周密,即除了将给付主体、给付对象、给付标的、给付期限等要素表述准确外,还应特别注意将给付方式、给付途径等相关细节表述明确,这样,当事人按照裁判主文的规定来执行,就不会有疏漏、疑问和歧解。
(四)语言朴实
朴实即朴素、真实,不华丽、不虚假。语言朴实是指司法文书的语言应当真实、质朴,不求华丽,不作渲染,忌用生僻词语,从而在真实与平淡中表达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和国家法律的精神实质。例如,一份刑事判决书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用语,“2016年9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路遇自诉人李某,因自诉人李某未能如期归还欠款一事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乘自诉人李某不备,朝其面部猛击一拳,致自诉人李某上门牙折断3颗、上唇横行裂伤长达3公分,贯通口腔。”上述关于案发时间、案发原因、案件经过和损害结果等事实情节的陈述,用语易认、易读、易懂,没有华丽的辞藻,没有渲染的成分,朴实无华,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案件事实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和最终结果,寓含了被告人王某与自诉人李某之间故意伤害、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
(五)语言庄重
庄重即庄严肃穆,不随便、不轻浮。语言庄重是指司法文书的语言应当客观、谨慎、严肃、不随意,因而不能用比喻、拟人、夸张等修辞手法来组织语言,以确保作为国家法律实施工具的司法文书的客观性、庄重性和严肃性。因为司法文书制作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明确责任,而不是供人欣赏,是为了达意而非传情,是为了服人而非感人,其用语必须庄严肃穆,因而在客观上排斥了烘托渲染气氛,追求形象生动甚至令人产生遐想等增强表达效果的修辞手法。例如“被告人王某气愤至极,朝自诉人李某面部狠击,致其血流满面、倒地不起”,其中的“气愤至极”、“狠击”、“血流满面”、“倒地不起”等用语明显属于描写、夸张的修辞方法,尽管形象生动,但是从语言适用的角度看,有悖于司法文书“语言庄重”的客观要求;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审视,由于未能客观真实地说明自诉人被伤害的具体情况与程度,会影响到案件定性及法律的准确适用;从司法文书规范性的视角看,有悖于司法文书用材的客观性与真实性、庄重性与严肃性要求,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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