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筛选的材料,可以直接用于文书的制作。但在使用材料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用材的客观性
真实、准确、可靠的材料是司法文书制作的前提,更是适用法律的物质基础。用材的客观性要求文书的制作者要及笔墨之力,客观真实地彰显本案案情,绝不能想象或虚构案情。例如,民事案件,对于受害人的伤势和伤情,应用医院诊断证明来表述被伤害的具体情况,而不能用极不准确的描写来取代;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伤势伤情或死亡原因,必须用法医鉴定结论来说明,绝不能用“将被害人的眼球打得鼓了出来,导致血流满面、面目全非”等既不严肃、又不准确的描写手法,更不允许不顾案情极力歪曲事实材料导致难与证据匹配的情形。这种不负责任的极端做法,不仅会适得其反,导致自己败诉的结果,而且会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困难。因此,在司法文书制作中必须始终坚持用材的客观性原则。
(二)用材的合法性(www.xing528.com)
用材的合法性是指,司法文书制作中的材料必须合法,使用不合法的材料起诉或应诉,不仅不会胜诉,反而会被制裁,甚至因触犯刑律而构成犯罪,如伪证罪。所以,司法文书用材的合法性不仅要求材料的内容合法,还要求材料的形式合法,甚至其获得的途径与手段均要合法。这是确保诉讼活动能达到预期目的的必要条件。
(三)用材的针对性
由于司法文书制作者面对的材料多种多样,而限于文书的篇幅与字数,只能选择最能说明案件性质与处理结论的关键性材料。所以,无论是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还是关于证据的说明,乃至定性和得出结论的理由,材料的使用均以是否有针对性、是否有最强大的说服力为准则。例如,盗窃案件的事实叙述,一定要叙述清楚被告人如何“乘人不备、秘密窃取”;对于抢劫案件,则要特别叙明被告人采用了“何种暴力及其强度”。对于合同纠纷,一定要叙述清楚原、被告合同关系建立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发生争议的合同条款)、争议的原因、矛盾焦点与目前状况,以准确反映矛盾焦点,突出各方争点,彰显关于被告行为违约的文书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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