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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的特征及要求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将二者相比较,司法文书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从其结构与形式上,特征均十分明显。因此,为客观公正地反映案情、表明证据、论述定性量刑的理由,司法文书必须优先使用立法语言,从而确保文书内容的合法性。可见,司法文书内容合法是其具有合法性特征的又一明证。为此,司法文书的制作均应符合上述程序法规范,在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完成,并履行严格的签发程序。

司法文书的特征及要求

从司法文书的内容看,其系法律文书中的非规范性文件,属于法学范畴;从文体上看,则属于应用型文章中的专用公文,有别于党政机关通用公文。将二者相比较,司法文书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从其结构与形式上,特征均十分明显。

(一)合法性

合法性可谓是司法文书最本质的特征。具体表现在:

1.制作主体合法

无论是司法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诉讼程序处理各种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还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启动、推进或终结诉讼程序依法制作的各种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其制作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例如,民事起诉状只能由实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实体民事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制作。即使民事诉状系由律师代书,但律师也只是代书人或委托代理人,而不能以具状人的身份在诉状落款处签名,否则该诉状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会产生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再如起诉意见书只能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针对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制作;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则必须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针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自行侦查终结决定起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制作;而民事、行政和刑事判决书则只能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法制作,否则司法文书会因为制作主体不合法而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若非司法机关指派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为谋取经济或其他利益而伪造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的,依法应负伪造国家公文罪的刑事责任。对此,近年来媒体关于当事人、法律工作者、律师甚至法官因伪造法院判决书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其中影响较大的是2013年4月24日,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刘伟华经授意伪造判决书8份替政府“依法核销”以堵社保漏洞,被当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引起各界哗然的典型案例。[2]

2.文书语言合法

语言合法是确保司法文书内容合法的关键环节。因为,任何文章都是语言的艺术,司法文书作为文章之一种当然也不例外。然而,作为与通用公文相异的专用公文,其与通用公文语言最显著的不同是司法文书的语言具有合法性特征。因为司法文书是以司法人员为主的文书制作者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乃至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件,是国家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具体当事人时形成的书面处理结论,能够建立、变更或终止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甚至决定被告人的生杀予夺。因此,为客观公正地反映案情、表明证据、论述定性量刑的理由,司法文书必须优先使用立法语言,从而确保文书内容的合法性。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应结合案件性质、事实、证据等具体情况,用法律规范中的语言将该篇文书的名称、当事人与诉讼参与人、案件性质与来源、案件事实、定案证据、裁判理由与法律依据、裁判结论、程序要求等准确地逐一列明,而绝不能弃法律语言于不顾,选用非法律语言、口语甚至方言土语等不准确的语言文字来表述其司法结论。由于立法语言属于专业性极强的科学技术语言,其中有许多属于近义词的专业术语更是令人望文生义,诸如起诉、反诉、上诉与申诉,原告与原告人、被告与被告人、受害人与被害人、第三人与第三者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等,而正确区分并能准确适用词义相近的法律术语成为法律职业人员的基本专业素养,也是确保司法文书语言合法性乃至司法文书内容合法性的关键一环。

3.文书内容合法

内容合法是指司法文书法律语言所表达的文书内容应于法有据。例如民事判决书不仅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应合法,还应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且原、被告之间必须存在具体的实体民事权益争议;判决书所陈述的关于当事人之间实体民事权益争议的事实必须寓含当事人之间具有直接法律关系的“法理”;判决书所确认的证据不仅名称要合法,而且各类证据必须符合原始、直接、客观、完整的法律规定,还应有确认证据的逻辑分析过程;而关于案件定性与做出处理结论的理由论述,则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即紧切案件事实依法说理,做到以事理、法理服人,从而彰显法官对于案件事实从感性认识上升到法理高度的自由心证与逻辑思维过程,避免理由论述的偏狭或背离法律逻辑;判决书宣告的处理结论更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公平正义;即便是判决书尾部的法院签章同样必须符合法律关于管辖之规定。若上述任一方面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势必潜伏着冤假错案的巨大风险,该份民事判决书会因内容违法或程序违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涉及当事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民事裁判文书尚且有如此严格的合法性要求,更遑论关乎被告人生杀予夺的刑事裁判文书。反观上世纪末司法机关制造的数起轰动全国的“世纪冤案”,无论是念斌案还是佘祥林案,抑或是赵作海案与呼格案,其差错与冤情均显现在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之中,成为中国司法制度血的教训。可见,司法文书内容合法是其具有合法性特征的又一明证。

4.制作程序合法

由于各种司法文书均为我国三大诉讼法所明确规定,属于法定诉讼文书,因此司法文书的具体名称、制作程序与期间、结构内容、格式要求、管辖与移送乃至回避、开庭、合议、宣判、执行等均有明确的诉讼法律规定。为此,司法文书的制作均应符合上述程序法规范,在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完成,并履行严格的签发程序。司法文书程序合法性的特征具体表现在:①司法文书均应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由于司法文书是诉讼程序的忠实记录,因此,不同的诉讼程序需要制作不同的司法文书以便将该动态的程序固化为静态的书面文件予以留存。例如,民事起诉状作为启动第一审民事诉讼程序的司法文书,只能在一审程序启动之前制作并提交;该民事诉状是否能启动第一审民事程序,则以受诉法院的立案通知书或不受理案件裁定书为准;而第一审民事程序的终结同样需要相应的司法文书来确认,如驳回起诉裁定书、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终结一审民事诉讼的裁定书、当事人签收的一审民事调解书或生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可见,若没有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也就不可能有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调解书或判决书。②司法文书的制作、提起或签发还必须符合诉讼时效和期间的法律规定。例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状,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否则会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而法院的立案通知书或不受理案件的裁定书则均应当在7日内作出;被告的答辩状则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交管辖法院;人民法院通过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这也是制作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法定期间(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则为三个月期限)。③司法文书的签发生效程序还必须合法。如委托代理人代书的起诉状,必须由原告或自诉人亲笔签名后才有效;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制作完成的司法文书,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才能对外生效。而公检法机关对本单位制作完成的司法文书,均有审查、用印、签发的具体程序规则。因此,无论是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还是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抗诉书,抑或是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正本起草工作完成后,均须履行科处领导、局长或检察长、院长的逐级审签,最后才能在本单位办公室加盖彰显其法律效力的单位公章,这是司法文书生效的必经程序。可见,司法文书不仅制作主体要合法,语言、内容要合法,其制作程序同样也要符合法律程序。

(二)规范性

如果说合法性是司法文书内容的本质特征,属于法学范畴,那么格式规范可谓司法文书的形式特征,即文体特征,属于写作学范畴。从写作学视角审视,文章的文体区分文章体裁和文学体裁,其中的文章体裁又有记叙文、说明文、议论文、应用文之分;而文学体裁则有诗歌小说戏剧散文之别。由于文章文体不同,文章的篇章结构与体例也就不同,因此,属于应用文文章体裁的司法文书,其外在的篇章结构与体例,即形式方面最显著的特征是其规范性,即结构固定、项目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具体表现如下:

1.结构固定

从形式上看,文章均是由开头、中间和结尾所构成,司法文书也不例外,其同样是由此三部分所构成。所谓结构固定是指司法文书的首部、正文和尾部均有较为固定的组织结构,且各部分的具体格式项目及其要素也有规范和要求,不允许制作者随意更改。相较于作者享有较大自由度、结构较为灵活的文学体裁的变态文章结构,司法文书属于结构固定的常态文章结构。因为司法文书制作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责任、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不是供人们欣赏,因此其只求实用,不讲美感,故其组织结构符合事物发生、发展和结束的自然过程,能够反映人思维的发展过程及阐述问题的逻辑顺序,自然流畅,且已固化、程式化,因而不得擅自更改。具体而言,司法文书固定的组织结构一般包括:(www.xing528.com)

2.要素齐全

要素齐全是指司法文书各部分的构成项目中,诸要素必须交代全面,不能有所遗漏。例如,①公检法机关司法文书的标题由单位名称、案件性质与文书种类三要素构成,其中“单位名称”应与院印文字一致,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名称还应高出本行政级别一格,即应冠市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除外。而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其标题中则没有单位名称这一要素。②案号:案号是公文形式方面的特征,系“案件编号”的简称,是为保证司法文书的起草、签发、存档、查找更具有科学性所必不可少的项目。“案号”的要素包括: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四个要素。如:(2017)西法民初字第10号。③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身份情况的称谓与要素应根据案件性质、审级、主体法律地位之不同而不同。如一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分别为原告、被告、第三人;二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则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④案由与案件来源:案由是指对案件性质、内容的简要概括,①即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类型的具体名称,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行政与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目前我国民事案件的案由共有10大类型43个种别共424个名目。案件来源是指案件的由来,如一审民事案件的来源包括:新收,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上级法院发回重审,上级法院指令立案受理,上级法院指定审理,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管辖,提级管辖等8种情形。[4]案由、案件来源部分的表述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书写案由案件来源的总体要求。

3.格式规范

格式是指规格样式,即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构成方式、项目与要素、展现规格、标点符号、字体字号、落款签章、用纸装订要求等。司法文书格式规范是指司法文书的规格样式、标点符号、字体字号、落款签章、用纸装订均应遵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自机关司法文书的样式与规范,而不能自作主张、随意而为,这是确保各机关司法文书格式规范的必要举措。例如,国内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均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保持其结构、内容、格式、项目与要素、标点符号、字体与字号、落款与签章、打印与装订完全一致,从而确保司法文书格式的规范与整齐划一,这是规范执法、严格司法、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统一性的必然要求。由于“司法文书写作”是有具体模板与规范要求的,作者的文书写作自由度十分有限,正基于此,本书作者将“司法文书写作”称为“司法文书制作”。司法文书格式规范具体表现在下述几点:

(1)项目规范

如前所述,司法文书首部、正文和尾部这三个结构部分均包括具体的构成项目。所谓项目规范是指,每个项目的表述方法、展现形式均有统一的规范要求。例如司法文书首部的各构成项目,应遵循逐项说明的表述方法;在展现形式上,除标题外,一般应遵循一项一段的原则,从而使其各个项目规范有序,整齐划一,达到格式规范的形式要求。

(2)项目顺序与位置固化

由于司法文书各部分的诸项目之间具有紧密的逻辑关系,因而各项目在司法文书中的位置是明确固定的,必须符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机关司法文书的样式与规范。例如首部的标题必须居于首页正中,下空两行,标题中的法院名称与文书名称分两行居中排列。案号则位于标题下行右侧,案号之后空二个汉字空格至行末端。民事案件当事人应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逐个列出;若有多个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则按照起诉状列明的顺序写明。一审民事判决书正文部分事实项目中的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法院认定的事实、定案证据,判决理由和法律依据、判决主文,均应逐一展示且遵循一项一个自然段的分段要求。尾部包括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具文时间、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附注等项。审判长、审判员每个字之间空二个汉字空格。审判长、审判员与姓名之间空三个汉字空格,姓名之后空二个汉字空格至行末端。上述首部、正文与尾部中各项目的排列顺序与所处位置,呈现出了“何种单位何种文书(如某某法院民事判决书)—谁诉谁—诉什么(案由)—审判组织形式—原告诉称和要求—被告辩解和要求—法院查证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法院判决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判决主文—谁判的—裁判日期—谁任书记员—是否校对”的行文过程。该行文过程按照人们认识客观事物的逻辑顺序渐次展开,不断示明人们心存的疑问,符合认识论的客观规律,其逻辑结构与顺序是科学的,因此上述各项目之间序列与位置不能随意调换,否则必将破坏司法文书诸项目与结构之间的逻辑关系。

(3)字体字号及版式合规

字体不仅是文字的外在形式特征,是文字的风格与式样,更被誉为文化载体和社会的缩影。由于汉民族有5000年文明历史,汉字因而博大精深,成为历代所推崇的官方文字,也是我国目前的通用文字,其有楷、草、隶、篆、仿宋、宋体等多种形式,具有不同的艺术美感。字号是指字体的尺寸与大小。关于司法文书的字体字号,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自机关司法文书的格式与规范中均有具体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第8条第4、6款之规定,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标题用二号小标宋体字,案号、主文等用三号仿宋体字,从而确保了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的字体字号的标准统一。

(4)排版打印装订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5]第8条明确规定,打印纸张为A4型纸,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采用双面印刷,单页页码居右,双页页码居左,且印品要字迹清楚、均匀。页面左侧装订,用2个订书针均分页面,订书针吃纸深度为25mm—50mm之间。院印加盖在日期居中位置,上不压审判员,下不压书记员,下弧骑年压月在成文时间上,印章国徽底边缘及上下弧以不覆盖文字为限,公章不应歪斜、模糊,从而彰显司法文书的庄重性与严肃性。

3.强制性

司法文书是以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为主体的文书制作者适用国家法律解决民事、行政争议或确定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件,是国家法律实施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因此,生效的司法文书对涉案当事人及其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能够建立、变更和终止当事人之间既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决定当事人的生杀予夺,因而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例如,经法定程序签发的拘留证、逮捕证,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抗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均具有像法律一样的强制执行效力。义务主体必须严格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有权利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主体执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义务,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为了确保司法文书效力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我国《刑法》第313条还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规定为确保生效司法文书的执行、维护司法文书的严肃性与强制力所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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