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益是让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制度之使用正当化的利益、必要性;是作判决的必备诉讼要件之一,缺少诉益的诉因不合法而被驳回。[36]日本《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行政行为的撤销之诉以及复议决定的撤销之诉只限因请求撤销行政行为或复议决定而有法律上利益者(包括即使行政行为或复议决定的效果因期间已过及其他理由而消失,也有恢复之法律利益者)提起”。诉益在广义上是行政行为性、原告适格、狭义诉益的总称;原告适格是主观性诉益,狭义诉益是客观性诉益;狭义诉益是指撤销行政行为的实际必要性。[37]使用撤销之诉,原告请求得到认可时,其具体权益必须是客观上能够得以恢复,这就是诉益问题,也称狭义的诉益、诉的客观利益;诉益之所以成为问题,在于诉虽然满足了行政行为性、原告适格等要件,但行政行为作出后的情况变化导致原告不能通过撤销之诉来具体而客观地回复利益的事例很多。[38]盐野宏从司法案例出发,将狭义的诉益问题归纳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行政行为效果结束后诉益消失;二是经过一定时间后行政行为效果结束,但附带效果还存在,有没有为排除该附带效果而撤销行政行为的利益;三是行政行为因撤回而丧失效力后,撤销之诉的诉益消灭;四是通过撤销之诉无法恢复原状时,没有诉益;五是原告死亡后因诉讼继承没被认可,故诉益消失;六是为请求纠正许可行为的附带效果而请求撤销许可时的诉益。[39]
《行政诉讼法》第9条括号中的规定,即“包括即使行政行为或复议决定的效果因期间已过及其他理由而消失,也有恢复之法律利益者”,特别指出了行政行为效果即使消失后也有诉益的情形。肯定性判例体现在经济利益恢复、资格限制等方面。[40]关于经济利益的恢复,最高法院在被免职公务员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的判决“最判昭和40·4·28民集19·3·721”中认为,即使免职处分被撤销,当事人也无法恢复原来的地位,但还是有为恢复免职后参选前这一时间段的工资请求权而提起撤销之诉的利益。关于资格限制,“最判昭和58·4·5判时1077·50”认为,根据日本律师联合会会长选举规程,受处分者在自处分不得复议之日起三年内不具有被选举权,所以即使在律师暂停执业期间届满后,会长选举中的被选举权也被剥夺了,而就这一期间,请求撤销暂停执业之处分的利益并没有消失。事实上,第9条括号内内容的适用范围不大。[41]也就是说,判例认可“即使行政行为或复议决定的效果因期间已过及其他理由而消失,也有恢复之法律利益者”的情况不多。(www.xing528.com)
无特别说明的话,以下所称诉益均指狭义的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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