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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田急高架项目诉讼最高法院判决-日本城市规划法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小田急高架项目诉讼是铁路项目区域周边居民请求撤销1994年建设大臣作出的小田急线铁路项目认可和附属街道项目认可的诉讼。2005年12月7日大法庭作出了判决。最高法院六号环线道路诉讼判决“最判平成11·11·25民集195·387”与上述内容相抵触的部分,应当予以变更。

小田急高架项目诉讼最高法院判决-日本城市规划法研究成果

小田急高架项目诉讼是铁路项目区域周边居民请求撤销1994年建设大臣作出的小田急线铁路项目认可和附属街道项目认可的诉讼。1964年12月16日建设大臣决定了高速铁路9号线建设的城市规划。1993年2月1日,东京都为增强运输能力、减少铁路道口引发的交通拥堵、保护城市环境,发布公告说,将9号线建设规划内的小田急小田原线喜多见火车站附近至梅丘火车站附近区间(东京都世田谷区内)变更为多线化、立体交叉化、高架化项目,并实施沿铁路附属街道建设项目。建设大臣将上述项目作为城市规划项目,向东京都给予了认可,并于1994年6月3日向社会公示。与本铁路项目和附属街道项目有关的侧路土地所有权人和沿线居民认为,本铁路项目产生的噪音和振动会损害《城市规划法》第59条和第61条第1款、东京都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所保护的居民健康、安定、舒适而有文化生活环境,并以建设大臣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项目认可。[33]一审判决“东京地判平成13·10·3判时1764·3”对附属街道项目地内土地权利人9人给予了肯定,认为他们可以请求撤销铁路项目认可和所有的附属街道项目,同时,否定了对项目区域内土地不具有权利的31人的原告资格,理由是城市规划法目的是保护项目区域内土地权利人,没有保护周边居民个别利益之意。二审判决“东京高判平成15·12·18讼月50·8·2332”认为,只有铁路项目区域内土地权利人才有资格请求撤销铁路项目认可,本案中就此没有适格者,故撤销一审在此方面的判决,同时认为附属街道项目区域内土地权利人5人具有原告资格(但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具有权利的35人不具有原告资格。[34]

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受理上诉后,将原告适格问题提请大法庭审理。2005年12月7日大法庭作出了判决。该判决就铁路项目认可,肯定了东京都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区域居民的原告资格;就附属街道项目,肯定了对项目区域内土地具有权利者的原告资格,否定了不具有权利者的原告资格,判决要旨如下:(1)《行政诉讼法》第9条对撤销诉讼的原告适格进行了规定,其第1款规定的对行政行为的撤销“有法律上利益者”是指自己的权利或者法律上被保护之利益因行政行为而受到侵害或者必然受到侵害者,所以,规范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法规范不仅仅是专门将不特定多数人的具体利益吸收消化到一般公益之中,也作为各自的个别利益加以保护,这样的利益也就是法律上被保护的利益,其被行政行为侵害或者必然侵害时,遭受该侵害者在撤销诉讼中具有原告资格。(2)在判断行政行为相对人以外者有无上述法律上被保护利益时,不能只依据作为该行政行为之根据的法令的文字表述,还应当考虑该法令的旨趣与目的、该行政行为中应被考虑之利益的内容与性质,在考虑该法令的旨趣与目的时,还应当斟酌与该法令有着共通目的之相关法令的旨趣与目的,在考虑利益的内容与性质时,还应当参照该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决定违反根据性法令后被侵害利益的内容与性质、被侵害的样态和程度。(3)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条第15款,获得同法第59条规定的认可而实施的城市规划设施建设项目是城市规划项目;根据第61条第1款,项目内容符合城市规划是认可的标准之一。与公害防止计划相关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的旨趣和目的是,对有可能因大范围噪音、振动等而给健康或者生活环境造成损害的地区,为防止损害发生而采取综合性对策。《城市规划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公害防止计划,所以在决定或者变更城市规划时,必须依据与上述公害防止计划相关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的旨趣与目的。东京都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在东京都实施对环境有可能产生显著影响的项目时应当在事前调查、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并公布结果,由此期待项目建设时在公害防止方面给予适当考虑,保障东京居民健康而舒适地生活。这些规定的旨趣和目的也包括决定或者变更城市规划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等程序,给予公害防止以适当考虑。以违反城市规划法及其相关法的城市规划决定或者变更为基础,作出城市规划项目认可后,直接遭受这些项目中噪音、振动等所致损害者仅限于项目地周边一定范围区域内的居民,其损害程度随居住地离项目地越近而增大。而且,与这些项目相关的周边地区居民因长久持续居住于此而反复持续遭受上述损害时,损害就成为侵害居民健康和社会环境的显著损害。与城市规划项目认可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旨趣与目的是保护居民的如下具体利益,即免受违法项目中噪音、振动等所致健康或者生活环境方面的显著损害,而从上述损害的内容、性质、程度等来看,该具体利益难以被吸收消解到一般公益之中。考虑与城市规划项目认可相关的城市规划法规定的旨趣与目的、这些规定通过城市规划项目认可制度保护的利益的内容与性质后,可以知道城市规划法的旨趣是,通过这些规定,从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等公益角度,规范城市规划设施建设项目,同时,将不让居民直接遭受噪音、振动等导致的健康或者生活环境方面的显著损害作为个别性利益加以保护。所以,城市规划项目区域周边居民中,因项目中噪音、振动等而有可能直接遭受健康或者生活环境方面显著损害者对项目认可的撤销,具有法律上的利益,有资格提起撤销之诉。最高法院六号环线道路诉讼判决“最判平成11·11·25民集195·387”与上述内容相抵触的部分,应当予以变更。(4)考虑到目录1和目录3中上诉人的住所与本案铁路项目区域的距离,考虑到被上诉人将《东京都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2条第5项的相关地区作为项目实施地区和项目实施给环境带来显著影响地区,认为上述上诉人是因本案铁路项目实施中噪音、振动等而有可能直接遭受健康、生活环境方面显著损害者,具有请求撤销本案铁路项目认可的资格。目录4中的上诉人居住在本案铁路项目相关区域以外,从上述事实关系来看,不能说会直接遭受因本案铁路项目中噪音、振动等而导致健康或者生活环境方面的显著损害,所以不具有请求撤销铁路项目认可的原告资格。(5)建设附属街道项目中的附属街道,目的是减轻本案铁路项目对沿线日照的影响,提高沿线区域交通处理和急救车辆通行便利,附属街道项目虽与本案铁路项目紧密相连,但明显是各自独立的城市规划项目,所以,上诉人是否有资格请求撤销附属街道项目认可,需要针对各自情况具体分析。除目录2和目录3中的上诉人主张对项目区域内的不动产具有权利之外,上诉人没有具体主张附属街道项目认可侵害或者必然侵害自己的什么权利或者法律上的被保护利益。附属街道旨在减轻小田急小田原线连续立体交叉化对日照的影响,而且从这些附属街道的规模等来看,不能认为对附属街道项目区域内不动产不具有权利的上诉人会直接遭受健康或者生活环境方面的显著损害。所以,目录2中的上诉人对项目认可目录6中的认可,目录3中的上诉人对项目认可目录7中的认可有资格请求撤销,其他上诉人没有资格请求撤销附属街道项目认可。(www.xing528.com)

本判决是行政诉讼法2004年修改后最高法院作出的首个肯定第三人原告资格的判决。其最大的意义在于变更了此前的六号环线道路诉讼最高法院判决,肯定了项目区域外居民在请求撤销城市规划项目认可之诉中原告适格。其重要特征是在判断行政行为的根据性法规的旨趣与目的时,将《东京都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视为相关法令,并对基于该条例而对铁路项目计划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中相关地区的居民,肯定原告资格。[35]本判决非常鲜明地表达了新行政诉讼法的宗旨,意义很大。从以往否定原告适格的判例法理来看,本案比较容易认可原告适格,即容易变更的案件,虽对最高法院而言是恰逢其时,但人们很难从本判决中看出原告适格范围今后将向何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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