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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决:六号环线道路诉讼结果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东京都知事为在既有六号环线道路地下新建高速道路,提出了拓宽六号环线道路地上部分的城市规划。对此,项目区域内不动产的权利人、周边居民、上班上学者认为,该项目没有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了东京都的条例;这些道路产生严重公害,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的环境考量义务;这些道路有违土地之合理利用,没有公共性;自己的财产权、追求幸福的权利、人格权受到侵害,故请求撤销认可决定。当事人对此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判决:六号环线道路诉讼结果

京都知事为在既有六号环线道路地下新建高速道路,提出了拓宽六号环线道路地上部分的城市规划。1991年3月8日,建设大臣向东京都知事认可了该城市规划,3月11日还向首都高速道路公团认可了地下高速道路建设项目。对此,项目区域内不动产的权利人、周边居民、上班上学者认为,该项目没有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了东京都的条例;这些道路产生严重公害,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的环境考量义务;这些道路有违土地之合理利用,没有公共性;自己的财产权、追求幸福的权利、人格权受到侵害,故请求撤销认可决定。建设大臣对此反驳说,六号环线道路拓宽项目是已经决定了的城市规划,故没有必要符合公害防止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制定时,项目已经动工,故不需要环境影响评价;即使环境影响评价有缺陷,也与是否认可城市规划项目没有关系。[32]一审判决“东京地判平成6·4·14行集45·4·977”、二审判决“东京高判平成7·9·28行集46·8·790”都认为,不动产权利人以外的起诉人是原告不适格,本案的认可决定都合法。当事人对此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

1999年最高法院判决“最判平成11·11·25判时1698·66”的要旨如下:(1)城市规划项目认可被公告后,产生如下效果,项目地内有可能妨碍项目实施的土地形质的变更、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的建设受到限制;有偿转让项目地内土地建筑物等时,项目实施者有权优先购买;可以征收征用土地,所以,项目地内不动产的权利人在撤销认可方面原告适格。(2)对只是居住、上班、上学于项目地周边地区者而言,没有根据说认可行为侵害或者必然侵害他们的权利或者法律保护利益。不能说城市规划法包含了保护周边居民个人利益的旨趣。虽然该法13条第1款规定说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公害防止计划,但这只是意指城市规划应当将保障健康而有文化城市生活作为基本理念,是纯粹的公益之意。该法虽然要求召开公共意见听取会等,让居民意见反映到城市规划案中,但这也是旨在提高规划实效性的公益目的,不能说旨在保护居民的个别利益,所以只是居住、上班、上学于项目地周边地区者是原告不适格。(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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