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再生紧急建设地域是内阁政令确定的城市再生据点,是通过城市开发项目来紧急且有重点地推进市街地建设的地域。政令可以在城市再生紧急建设地域内再确立城市再生特别紧急建设地域,在该地域内紧急且有重点地推进市街地建设对强化城市国际竞争力特别有效。城市再生本部起草旨在认定城市再生紧急建设地域和城市再生特别紧急建设地域的政令,起草时要听取并尊重相关地方政府的意见,地方政府认为自己所辖地域符合城市再生特别建设地域的标准时,也可以主动向本部提出认定申请。截止到2020年1月,有52个地域被认定为城市再生紧急建设地域,其中13地域被认定为城市再生特别紧急建设地域,前者如东京都的秋叶原神田地域、埼玉县的川口车站周边地域等,后者如东京都的新宿车站周边地域、神奈川县的横滨都心临海地域等。[4]
为推进城市再生,城市再生紧急建设地域内实施特别措施:(1)城市再生紧急建设地域建设方针(以下称地域建设方针)。城市再生本部应当根据城市再生基本方针,针对各个城市再生紧急建设地域,制定适用于该地域的地域建设方针。国家和相关地方政府要根据地域建设方针,致力于建设与城市再生紧急建设地域上城市开发项目相关的必要公共公益设施;致力于有重点有效果地推进落实城市再生紧急建设地域内市街地建设的必要政策;致力于综合而有效地推进落实强化城市再生特别紧急地域国际竞争力的必要政策。(2)城市再生紧急建设协议会(以下称建设协议会)。本部长及受其委托者、相关地方政府首长为紧急而有重点地建设城市再生紧急建设地域内市街地而需要进行协商时,可以组建建设协议会。国家的相关行政机关的首长认为有必要时,经协商后可以让独立行政法人首长、特殊法人的代表人、该城市再生紧急建设地域内实施城市开发项目的民间企业、该城市再生紧急建设地域内建筑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占有者)、铁路项目者及其他公共公益设施建设或管理者加入建设协议会。建设协议会基于会议协商需要,可以请求国家行政机关首长、地方政府首长及其部门首长、特殊法人的代表人在资料提供、意见陈述、说明等方面提供必要协助。建设协议会可以编制城市再生紧急建设地域的城市再生安全保障设施建设规划、城市再生特别紧急建设地域的公共公益设施建设规划等,其日常事务由内阁官房处理。(3)城市再生紧急建设地域的城市再生安全保障设施建设规划。该规划是关于大地震发生时避难用的移动通道、避难设施、储备仓库及其他设施的规划,要记载的事项是大地震发生时人员安全保障的基本方针、安全保障设施建设项目及其实施主体和期间、内含安全保障设施的建筑物的抗震改建项目及其实施主体、大地震发生时的人员引导和信息公开等事务及其实施主体。(4)城市再生特别紧急建设地域的公共公益设施建设规划。该规划中的公共公益设施与旨在强化城市国际竞争力的城市开发项目及其实施关联。规划记载的事项有通过建设公共公益设施来强化国际竞争力的基本方针、强化国际竞争力所需的城市开发项目与公共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及其实施主体和期间、公共公益设施管理事项。该规划要得到国家相关行政机关首长、项目实施主体等全体同意。(5)民间城市再生项目规划的认定。拟在城市再生紧急建设地域内实施旨在增进城市功能、使用土地面积超过政令所定规模的城市开发项目的民间企业,可以根据交通省令的规定,制作城市再生项目规划,申请国土交通大臣予以认定。民间城市再生项目规划必须记载的事项是项目区域的位置与面积、建筑物及其地基建设项目概要、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概要和该公共设施的管理者、项目开始的时间和实施期间、用地取得计划、资金计划等。(6)城市再生特别地区。城市规划可以将城市再生紧急建设地域内如下区域规定为城市再生特别地区,即为城市再生、为合理高度利用土地,鼓励建设给予特别用途、容积、高度、配列等建筑物的区域。城市再生特别地区的城市规划要增加规定建筑物的鼓励用途、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建筑物建蔽率的最高限度、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最低限度、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和壁面位置限制;可以规定城市再生特别紧急地域内可在道路上空或者路面下建设建筑物的区域,且必须作为建设边界规定空间或地下的上下范围。(7)城市再生行人通路协定。城市再生紧急建设地域内一小区内的土地所有人和建筑物的所有人等都同意的话,可以缔结旨在提高城市再生紧急建设地域内城市开发项目实施相关的行人移动便捷性和安全性的通路建设管理协定。该协定必须获得市町村长的认可,只要申请程序不违法、无不当限制土地或建筑物等使用、协定内容符合国土交通省令所定标准的,市町村长都应当给予认可。(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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