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区划整理项目的实施者有个人、土地区划整理协会、区划整理公司、都道府县与市町村、国土交通大臣、独立行政法人城市再生机构、地方住宅供给公社等。宅地的所有权人或租地权人、得到宅地所有权人或租地权人同意者,可以一人或者数人共同,对该宅地或者一定区域宅地以外的土地实施土地区划整理项目。宅地的所有权人或者租地权人所设立的土地区划整理协会可以对含该宅地在内的一定区域土地实施土地区划整理项目。以宅地所有权人或租地权人为股东的股份公司满足如下条件的,可以实施含该宅地在内的一定区域土地的土地区划整理项目,即(1)以实施土地区划整理项目为主要目的,(2)不是《公司法》第2条第5项规定的公开公司,(3)项目区域内宅地的所有权人或租地权人具有过半数的股东决议权,(4)具有过半数股东决议权者和该股份公司所拥有的项目区域内宅地的面积,和这些人所具有之租地权的宅地面积总和,超过该区域内宅地面积的三分之二。都道府县或者市町村可以对项目区域内土地实施土地区划整理项目。因灾害及其他特殊情况而需要紧急处置的、与国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土地区划整理项目中,需要与国土交通大臣实施的公共设施项目一同实施的,或者都道府县、市町村明显实施起来明显困难或者不适当的,国土交通大臣自行实施,对其他项目,国土交通大臣可以指示都道府县或者市町村实施。国土交通大臣认为为有计划地建设一体性、综合性住宅市街地而有必要实施土地区划整理项目的,独立行政法人城市再生机构可以对项目区域内土地实施土地区划整理项目。国土交通大臣认为若不与地方住宅供给公社所做的宅地建设一体实施土地区划整理项目,就难以建设建成居住环境良好的集体住宅时,地方住宅供给公社可以在项目区域内实施土地区划整理项目。(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