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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参与成为日本城市规划法的重要制度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现行《城市规划法》重视居民参与城市规划。不论是举行公共意见听取会,还是将规划草案供于阅览;不论是提议制度,还是居民进入市町村城市规划审议会,都体现了居民参与精神。居民参与制度成为当下日本城市规划领域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广受重视的制度。《城市规划法》也是根据地区居民自治与自律、地方层面的民主主义,建设理想城市的程序法,而居民参与在该程序法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现行《城市规划法》重视居民参与城市规划。不论是举行公共意见听取会,还是将规划草案供于阅览;不论是提议制度,还是居民进入市町村城市规划审议会,都体现了居民参与精神。居民参与制度成为当下日本城市规划领域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广受重视的制度。

日本城市规划法上的居民参与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传统的城市规划观是行政性城市规划观和专家主导城市规划观。前者认为城市规划旨在维护城市全体成员的利益,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必须从这个利益出发,而行政具有公益判断者的资格,行政承担城市规划具备正统性。后者认为城市规划要从空间位置、自然环境、经济社会的各种条件出发来考虑,对此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适合承担。[46]

在这些观念占据下,日本无法在城市规划领域开启居民参与。居民参与领域的变革源于地方。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有些地方政府在土地利用方面尝试制定自己的规则。这个时期,日本经济高速增长,但城市开发无序,城市公共设施跟不上,开发商与居民纷争频发。对此,川崎市、兵库县川西市等制定自己的开发方针,要求开发商承担公共设施建设费用,要求开发商事前与居民协商并获得其同意。到二十世纪末,很多地方制定条例,确立了协商同意、公众意见听取会等形式的居民参与。(www.xing528.com)

在居民参与氛围高涨,地方率先立法的影响下,1999年《城市规划法》修改,增加了市町村城市规划审议会制度,市町村居民成为审议会成员。2000年《城市规划法》修改,要求将城市规划草案供于阅览时,必须附带有关草案制定理由的书面材料;另外,还新设了第16条第3款和第17条之2,市町村可以在条例中规定居民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事项的提议方法,都道府县或者市町村可以在条例中附加城市规划程序,使程序更加详细。新条文为地方政府扩大和强化居民参与提供了制度条件。2002年《城市规划法》修改,规定土地所有人、城市建设NPO组织、公益法人等可以提议制定城市规划。2006年《城市规划法》修改,规定都道府县或者市町村拟编制城市规划案时,应该采取召开公共意见听取会等措施,让居民的意见得到反映。据此,居民介入城市规划的时间提前到了规划案的起草阶段。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地方分权潮流兴起。相对于国家而言,居民与地方的关系要紧密得多,这使得居民参与在地方分权潮流中获得发展。《城市规划法》也是根据地区居民自治与自律、地方层面的民主主义,建设理想城市的程序法,而居民参与在该程序法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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