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城市居民对身边的城市建设越来越关心。主要表现为由地区居民组成的城市建设协会等组织大量出现。为了发挥居民的主观能动性,城市规划法建立了由居民、城市建设团体等提议制定城市规划或者地区规划的制度。提议有两类,一类是提议制定城市规划,一类是提议制定地区规划。
提议制定城市规划的主体有:(1)土地所有人、具备以建筑物所有为对抗要件的地上权人或者租赁权人;(2)以推进城市建设为目的而建立的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城市建设NPO)、一般社团法人或者一般财团法人、独立行政法人城市再生机构、地方住宅供给等。提议制定城市规划时,要符合一定的要件,比如:(1)提议制定城市规划的土地区域是,适合整体开发建设保护的一定规模(0.5公顷,但一定情形下根据条例可以下降至0.1公顷)以上的整块土地区域;(2)提议的城市规划内容符合城市规划区域总体规划等;(3)已经获得如下人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提议制定城市规划的土地区域内土地的所有权人、具备以建筑物所有为对抗要件的地上权人或者租赁权人。
原则上对所有城市规划都可以提议,对提议权没有规划种类方面的限制。只是“城市规划区域建设开发与保护方针”和“城市再开发方针等”应当是提议时的指导方针,所以不是提议的对象。另外,划线城市规划的提议因为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区域建设开发与保护方针”,所以对在“城市规划区域建设开发与保护方针”中规定要进行划线以及确定了划线方针的城市规划区域,不得提议制定城市规划来废止划线。[44]收到制定城市规划提议后,都道府县或者市町村应当毫无延迟地就是否有必要制定或者变更城市规划作出判断,认为有必要制定或者变更的,应当制作规划案。都道府县或者市町村拟根据提议制定或者变更城市规划时,应当将情况交于城市规划审议会审议。都道府县或者市町村认为没有必要根据提议而制定或者变更城市规划时,应当将其要旨与理由毫无延迟地通知提议人,通知之前也应当听取城市规划审议会的意见。(www.xing528.com)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16条,地方政府可以在相关条例中,规定居民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议制定地区规划。这确立了地区规划提议制度。但是该提议权必须由地方条例来规定。提议权的主体是居民、利害关系人。从实践情况来看,不少地方政府制定了条例,但提议制定地区规划的事例极少。[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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