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法对市街地开发项目建立了认可制。市町村在获得都道府县知事认可后实施市街地开发项目。都道府县认为市町村实施有困难或者不适合实施的,在获得国土交通大臣认可后,可以实施市街地开发项目。国家机关在获得国土交通大臣同意后,可以实施与国家利害有重大关系的市街地开发项目。民间企业具备资质的,可以在获得都道府县知事的认可后,实施市街地开发项目。所以,市町村是市街地开发项目的一般实施者,在其他条件下,都道府县、国家机关、民间企业也可以成为实施者。实施者必须获得认可后才能启动工程。认可制有利于保障城市设施建设项目保质保量、有序进行。拟获取认可者必须向国土交通大臣或者都道府县知事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载实施者名称、市街地开发项目种类、项目计划(项目地、设计概要、项目实施期间)等,还必须附带如下资料,即项目地图纸、表达设计概要的图纸和文书、资金计划书、资质证明等。实施预定者在市街地开发项目规划公告之日起两年内,必须申请上述认可或者同意。国土交通大臣或者都道府县知事认为申请程序不违反法规,且所申请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给予认可或者同意,即项目内容符合城市规划、项目实施期间适当、具备资质。市街地开发项目获得认可或者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公布标志着项目正式进入实施阶段,为了保障项目进展顺利,不会遭受不必要的干扰,有必要对实施阶段进行严格管制。在项目地内拟变更土地形质、建设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者拟设置或堆积重量超五吨之物件的,必须获得都道府县知事等的许可。都道府县知事等拟给予该许可时,必须预先听取项目实施者的意见。项目认可被公布十日后,拟有偿转让项目地内土地建筑物者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向项目实施者报告该土地建筑物、转让价、接手人等事项。项目地内土地所有人可以请求项目实施者按时价收购该土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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