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道府县制定的开发建设与保护方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规划区域是否区分市街地区域和市街地调整区域,区分的方针;城市规划的目标;决定与土地利用、城市设施建设和市街地开发项目相关的主要城市规划时的方针。具体说可以是,从城市规划角度应对各种社会课题;展望二十年后的社会状况(城市规划区域内人口、产业的现状与预测),用长远目光来设想城市的未来图景;明确实现将来图景的路径;各个城市规划在实现将来图景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从广域角度,参考邻近规划区域的状况、规划区域外状况,确定方针。[1]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必须依据开发建设与保护方针。
2014年12月,日本首都东京都修订完成“东京都城市规划区域开发建设与保护方针”(以下简称“东京都方针”)。全文共分成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事项、基本理念与基本战略,第二部分是东京的未来图景,第三部分是划线的方针,第四部分是决定主要城市规划时的方针,以及主要城市设施的建设目标。第一部分指出,东京都方针是根据有关东京圈未来五十年展望的《东京城市建设设想》而制定,旨在推进政策诱导型城市建设,不断反映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和国家发展动向;以2025年为目标年份;规划区域规模达6.1万公顷;基本理念是把东京建成繁荣的、充满魅力的、环境优越的世界典范城市;鉴于高龄少子社会的到来、首都直下型地震的迫切性、城市间竞争的激化、地球环境更加恶化等,确定如下基本战略,即强化国际竞争与城市活力、强化广域交通基础设施、形成安全安心的城市、形成宜居的生活圈、城市低碳化、创造丰富的水和绿色、创造出美丽的城市空间。第二部分指出,从交通设施、产业、自然资源等各个方面,实现环状互联结构;再建集约型地域结构,根据地域特性,再建重点市街地,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推进《东京城市建设设想》所确定的五大特性区域。第三部分指出,对东京城市规划区域进行划线,划分为市街化区域和市街化调整区域;划线的方针是,除主要江河和水面外,原则上将全域作为市街化区域,有重点地实施既有市街地的重建,根据填埋工程竣工认可和工程进展情况,适时将填埋地编入市街化区域;预测人口和产业规模。第四部分规定了决定土地利用相关规划时的方针,包括主要用途配置方面、重点地区的形成培育方面、用地分类方面、市街地建筑物密度结构方面、市街地良好居住环境方面、市街地中特别需要考虑的土地利用方面、市街地调整区域土地利用方面等;规定了决定城市设施建设规划时的方针,包括交通设施方面、下水道与江河方面、废弃物处理循环利用设施方面、批发市场方面、住宅小区方面、集中供暖设施方面等;规定了决定市街地开发项目规划时的方针;规定了决定城市防灾规划时的方针,包括建设抗灾城市方针(实现市街地抗灾、促进抗震能力的提升、改善木结构住宅密集地区的环境、推进回家困难问题的解决等)、自立与分散型能源保障方针、建设抗水灾城市方针;规定了决定城市低碳规划时的方针,包括能源有效利用方针、环境负荷轻城市建设方针;规定了决定自然环境保护城市规划时的方针,包括公园建设方针(建设公园等以形成绿色框架、建设震灾避难所式公园、与民间合作、环境保护、创造舒适而高品质生活环境、提高城市魅力)、绿色保护方针(保护框架性水和绿色、保护市街地宝贵的绿地、在城镇建设中保护和创造绿);规定了城市景观规划的方针,包括景观形成基本方针、有风格景观形成方针、水与绿相协调景观形成方针、与城市建设一起形成景观方针。第四部分还规定了主要城市设施的建设目标,十年内建成的项目有羽田机场区域的街区建设、首都高速中央环状线、环状2号线、品川车站周边地区、5个大规模地下街、丰州新市场等。(www.xing528.com)
总体规划是从区域整体角度,作宏观设计,为一般的具体规划提供精神引领。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一般规划必须依据开发建设与保护方针。所以,总体规划不针对具体的人或者组织,不与公民、法人等发生直接关系。一般规划更具体,有时直接规范到人或者组织,而一般规划来源于总体规划,所以可以说,总体规划通过一般规划对人或者组织产生间接效力。需要指出的是,日本倡导地方自治理念,现在的市町村在很多方面,包括城市规划方面,都具有自治权,以前由都道府县管辖的权限,有的已经转移至市町村。简单说,都道府县与市町村是两级独立的地方政府,两者互不干涉。但是,在总体规划方面,都道府县还是影响市町村。除都道府县制定的一般规划要符合都道府县的总体规划外,市町村的总体规划也应当依据都道府县的总体规划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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