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我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中国还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其中有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定。此外,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也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如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10条。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有发给执行令和重新作出判决两种:(1)发给执行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申请或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2)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44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原判决作出国法院依照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三)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282条的有关规定,外国法院的判决要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此外,在下列情况下,我国法院将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1)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2)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在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并且我国法院予以受理的,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决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99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于2020年12月23日修订。根据该规定,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判决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0条第1款还对于我国法院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作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www.xing528.com)
本章思考题
1.各国关于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存在哪些主要做法?
2.律师代理与领事代理有哪些区别?
3.我国法院向域外送达诉讼文书有哪些途径?
4.我国在加入《海牙取证公约》时,提出了哪些声明和保留?
5.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有哪些?
[1]黄松盛、黄振豪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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