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一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具体应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各国诉讼立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种。
(1)执行令程序。这种方式是执行地国法院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执行的条件,即发给执行令,按执行地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法国、德国等采用这种方式。
(2)登记程序。这是英国的一种特殊方法,由其1933年《相互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法》所规定。它是指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将外国判决拿到英国高等法院进行登记,英国法院即按执行本国法院判决的程序执行。这种方法较为简单,但仅限于支付一定金额的判决及离婚和别居的判决,而且只适用于英联邦内部及与英国有互惠协定的国家。
(3)重新审理程序。这种方式是执行地国法院不直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而是由要求执行的当事人,以外国法院判决为根据,向执行地国法院重新起诉,该法院进行审理,认为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法律规定不相抵触,于是作出与外国法院判决相同的判决,而且按执行本国法院判决的程序予以执行。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
l.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法院对国际民商事案件具有管辖权,是其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先决条件,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利的取得。因此,原判决国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首要条件。
2.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是已经确定的判决
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是已经确定的判决,这几乎是所有国家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最基本条件。所谓确定的判决,就是指根据判决作出国法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或具有执行力的判决。(www.xing528.com)
3.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是公正的
基于对败诉一方当事人的保护,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都规定,内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必须对其诉讼权利是否受到损害进行审查。这种审查主要包括:一是败诉方是否得到合法传唤,从而出庭陈述了自己的诉讼主张和行使了自己的辩护权;二是在败诉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是否得到了适当的代理。
4.不存在“诉讼竞合”情形
各国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均规定,一旦出现“诉讼竞合”的情形,即外国法院判决与内国法院就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的判决或内国法院已经承认的第三国法院就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的判决相冲突,内国法院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
另外,如果一国法院正在对某一案件进行审理,而一方当事人请求承认外国法院对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诉讼所作的判决时,被请求国法院也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
5.外国法院的判决不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
外国法院的判决不得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这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一个条件。
(三)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效力
外国法院判决如果得到内国法院承认或决定可予执行,则产生如下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判决即具有内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该外国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内国得以肯定,如果在内国境内他人就跟外国判决相同的事项提出与该判决内容不同的请求,即可以用该外国判决作为对抗他人的理由,而且,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外国判决确认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即有权请求内国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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