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也称为诉讼救助或法律援助,它跟诉讼费用的减免是两个有密切关联的相近概念。这一制度早先的术语称为穷人规范,其制度雏形滥觞于罗马法时期。广义上的司法救助范围比诉讼费用减免的范围更大。司法救助除了包括诉讼费用的减免之外,一般还包括其他费用如律师费用的减免等。根据1980年订于海牙的《国际司法救助公约》第2条的规定,司法救助的范围还包括法律咨询。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享受诉讼费用减免和司法救助的资格及条件,以及撤销对诉讼费用减免和司法救助的准许等规定是不尽相同的。但一般说来,一国法院在是否作出给予外国当事人以司法救助时,通常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1)当事人确实没有支付诉讼费用的能力;(2)诉讼并非显然无胜诉希望;(3)当事人提出了诉讼费用减免的申请;(4)外国当事人国籍国跟内国有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的存在。不过,也有一些国家并不要求有此种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的存在。
在诉讼费用减免和司法救助方面,很多国家往往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而实行差别待遇。为此,通过国际合作缔结有关条约相互给予缔约对方国家当事人以国民待遇,便成为各国努力的方向。1954年订于海牙的《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第4章从第20条到第24条,就“无偿的诉讼救助”专门作了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国际法制,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员国于1980年又缔结了《国际司法救助公约》。应注意的是,诉讼费用的减免跟偿还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费用的义务无关,因而即使是得到司法救助的当事人仍然应该偿还对方当事人支出的诉讼费用。(www.xing528.com)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章司法救助)第4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5条的规定,中国对外国当事人实行的是互惠的国民待遇原则,为此,外国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同样可以向中国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此外,中国跟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对诉讼费用的减免一般均作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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