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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诉讼费用担保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外国人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为防止原告滥用其诉讼权利,或防止其败诉后不支付诉讼费用,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律的规定,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一定的财物作为诉讼费用担保的制度。然而,在国际民事诉讼实践中,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常常成为外国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障碍。故各国往往开展国际合作,通过缔结有关国际条约,相互免除缔约国对方国民的诉讼费用担保。

外国人诉讼费用担保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外国人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为防止原告滥用其诉讼权利,或防止其败诉后不支付诉讼费用,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律的规定,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一定的财物作为诉讼费用担保的制度。诉讼费用担保的范围,除案件受理费外,还包括为进行诉讼所必需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实际开支,诸如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差旅费、出庭费、鉴定费等。有的国家还将诉讼引起的损害赔偿金纳入其中。

对民商事案件征收一定的诉讼费用,乃是当今国际社会的通例。其立法理由是,民商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在于保护私人权益,理所当然应该收取一定费用以补偿胜诉的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实际支出。而各国诉讼法律规定外国国籍者或外国住所者在内国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供一定数量的现金或有价证券作为诉讼费用的担保,则主要是考虑到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相当昂贵,没有事实根据的滥诉行为很容易导致被告一方遭受重大损失,也给法院国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为了保证外国原告在法院决定应该由其负担诉讼费用的时候能够支付这笔费用,费用担保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关于诉讼费用担保,目前各国的国内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不要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如法国、意大利;(2)实行互惠原则,规定内国人在某一外国作为原告无须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时,该外国人在内国作为原告也无须提供,如德国、西班牙;(3)不以原告的国籍为准,而以原告在内国有无住所居所或足够的财产为准,如日本英国;(4)要求外国籍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但以被告提出申请为条件,如瑞典、荷兰、奥地利。然而,在国际民事诉讼实践中,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常常成为外国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障碍。故各国往往开展国际合作,通过缔结有关国际条约,相互免除缔约国对方国民的诉讼费用担保。拥有较广泛成员国的1954年订于海牙的《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也明确规定:“对在其中一国有住所的缔约国国民在另一国法院作为原告或诉讼参加人时,不得以他们是外国人或者在境内没有住所或居所,命令他们提供任何(不管以何种名称)的担保或保证金。同一原则适用于要求原告或诉讼参加人为担保诉讼费用而缴纳的预付费用。”(www.xing528.com)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5条对此作了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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