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际私法:以对等为限制的国民待遇原则

国际私法:以对等为限制的国民待遇原则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国民待遇原则特指一国赋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和本国公民同等的民事诉讼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国际私法:以对等为限制的国民待遇原则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外国人在内国能否成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哪些诉讼权利,承担哪些诉讼义务,在何种程度上受到法院地国家司法保护的法律状况。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受到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法的调整。如今,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是给予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与内国人同等的民事诉讼地位,即国民待遇。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国民待遇原则特指一国赋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和本国公民同等的民事诉讼权利。

不过,为了保证本国国民在国外也能得到所在国的国民待遇,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在赋予外国人国民待遇的同时,通常规定以对等或互惠为条件。对于此种互惠或对等,其认定标准包括事实互惠、法律互惠、推定互惠三种。所谓事实互惠,即外国有承认本国法院判决的先例。所谓法律互惠,即根据判决作出国法律,本国判决在相同情况下,有可能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所谓推定互惠,即根据本国与该外国的司法协助共识,在没有证据显示对方曾拒绝执行本国判决,则视为双方存在互惠。现今各国一般采取推定原则,即如果对方国家无相反的法律规定或相反的司法实践,即推定其对本国在该国的国民在民事诉讼地位上是享受平等待遇的;而一旦证实某一外国国家对本国在该国的国民的民事诉讼地位加以限制,则根据对等原则,亦有权限制对方国家的国民在本国的民事诉讼地位。(www.xing528.com)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我国同外国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中,均订有相互保障对方国家国民在本国进行民事诉讼程序的国民待遇条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