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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内法源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现行《专利法》采取的是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制度。对于中国单位或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专利法》第19条规定,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2001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5条第2、3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该条例享有著作权。

中国国内法源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一)专利权方面

专利权方面,对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中国现行《专利法》采取的是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制度。中国1984年通过、2020年第四次修正的《专利法》第17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其第18条第1款又规定,这类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对于中国单位或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专利法》第19条规定,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中国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2001年6月公布、2010年1月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章专门对专利国际申请作了特别规定。

《专利法》第29条第1款还对优先权作了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应当指出的是,《专利法》还规定了本国优先权,其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此外,中国专利局于1993年还发布了《关于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

(二)商标权方面

中国在商标权方面也是采取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其条件跟《专利法》中的规定相同。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2002年公布、2014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1、2、4款中规定,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商标法》第18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商标国际注册依照中国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办理。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发布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

中国《商标法》第24条和第25条对优先权作了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品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三)著作权方面(www.xing528.com)

(1)《著作权法》。中国1990年颁布、2020年第三次修正的《著作权法》第2条第2~4款明确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此外,国家版权局还于2002年发布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经2013年第二次修正)。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第二次修正)第5条第2、3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该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条第2、3款规定,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此外,2001年中国还发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4) 1992年《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这一实施规定所称的国际著作权条约,是指中国已经参加的《伯尔尼公约》和与外国签订的有关著作权的双边协定,不包括《世界版权公约》和其他著作权国际条约。该实施规定第2条规定:“对外国作品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本规定。”这一规定所保护的外国作品范围包括:第一,作者或作者之一,其他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的作品;第二,作者不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居民,但是在该条约的成员国首次或同时发表的作品;第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是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的,其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

此外,国务院于2002年1月通过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作了具体的规定。

本章思考题

1.简述我国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

2.简述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与国际组织。

3.如何理解被请求保护地法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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