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目前主要是通过缔结各种实体法公约的途径来实现的。迄今为止,就已缔结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而言,最主要的全球性多边条约有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1994年《商标法条约》、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和2000年《专利法条约》、1891年《制裁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马德里协定》、1958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25年《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1981年《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1971年《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77年《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申请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1957年《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73年《建立商品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1968年《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卢迦洛协定》、1961年《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1971年《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74年《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公约》、1989年《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1989年《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和2006年《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等。最主要的区域性多边国际条约则有1973年《欧洲专利公约》、1975年《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1977年非洲国家签订的《班吉协定》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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