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际私法与涉外票据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私法与涉外票据法律适用问题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与否取决于其本身是否具备法定的方式和要件。持票人不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关于票据追索权期限的法律适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约》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我国《法律适用法》吸纳了“经常居所地”这一连结点,涉外票据法律适用规范对此变化应作出适当反应。

国际私法与涉外票据法律适用问题

(一)票据签发的法律适用

汇票本票发票,又称票据签发,指发票人作成票据并将它交付与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支票的发票是发票人委托银行向受款人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票据行为。[3]关于票据签发的法律适用,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问题。

1.票据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而依照票据法所实施的法律行为。[4]票据行为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票据行为人的能力,对于票据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主要通过当事人的属人法解决。但考虑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属人法的连结点各有侧重,需要对此作适当的补充。行为地法易于查明和确定,有利于克服属人法带来的滞延交易的弊端,于是被引入票据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体系中来。

1930年日内瓦《关于解决本票、汇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第2条在规定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决定的同时,采取了一种较为折中的方式,即肯定行为地法的适用:当事人承担票据义务的能力,原则上由其本国法决定,但依其本国法无行为能力或仅有限制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完全行为能力者,则适用行为地法。

对票据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也有国家坚持选择适用主义,即在多个法律中选择适用认为当事人有行为能力的法律。[5]我国《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2.票据行为方式的准据法

出票行为是创造票据的原始行为,故称为基本票据行为,其余票据行为被称为附属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与否取决于其本身是否具备法定的方式和要件。行为方式适用行为地法这一原则源于“场所支配行为”法则,票据的行为方式亦然。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以及付款等行为,在其方式上的有效与否取决于是否遵守了行为地法。我国《票据法》第97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www.xing528.com)

(二)票据流转的法律适用

票据的流通,最终目的是得到支付,这是票据当事人所关心的重点。日内瓦1930年《关于解决本票、汇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规定,汇票承兑人的债务和本票出票人的债务都按照票据支付地的法律决定,其他当事人的债务如出票人或背书人的债务则按照签名地的法律决定。这一原则适用的是调整合同的规则,将票据关系视为合同关系,票据支付地与债务履行地是一致的。[6]我国《票据法》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这意味着这票据流转过程中的背书、承兑、付款、保证等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决定其效力,具体而言,即背书签署地法、承兑地法、支付地法、保证地法分别适用。

(三)票据追索的法律适用

追索权是指票据不获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对其前手请求偿还的权利。行使追索权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付款人为承兑或付款的提示;二是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出票人和所有的背书人发出退票通知;三是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成拒绝证书。持票人不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关于票据追索权期限的法律适用,《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约》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公约》规定,关于追索权的期限,适用票据成立地法或出票地法。我国《票据法》第99条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对于票据的提示期限、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我国《票据法》第100条规定适用付款地法律;对于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我国《票据法》规定也适用付款地法律。

此外,我国《票据法》还规定,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及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但中国未加入上述日内瓦公约和联合国票据公约。

应当承认,从整个票据立法的要求和适应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需求看,我国立法关于涉外票据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尚值得改进。例如,在票据当事人的能力问题上,惯常居所得到了广泛的关注,欧洲一些新颁布的国际私法规范,也抛弃了以属人法上的本国法为准据法的绝对僵硬的做法,多兼采本国法与惯常居所地法。我国《法律适用法》吸纳了“经常居所地”这一连结点,涉外票据法律适用规范对此变化应作出适当反应。再如,我国现行《票据法》不接受反致和转致,而两个日内瓦票据冲突法公约均规定票据当事人的能力适用其本国法,但允许接受反致和转致,反致制度能促进判决的一致,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有利于涉外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我国票据法也可以借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