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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信托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信托制度并非各国都有,即使存有信托制度的国家,它们有关信托的法律规定也不尽一致,因此常常发生法律冲突,这些法律冲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而许多接受信托法的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受益人享有的权利本质上为所有权,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权本质上则为限制物权。由于此类法律冲突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它往往是信托法律冲突的重点。应当说,各国对于信托法上的此类具体规则也有着许多差异。

涉外信托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随着国际民商交往的发达,信托制度不仅在普通法系各国广泛传播,而且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在略加修正之后,采用了灵活的信托制度。中国也于2001年制定了《信托法》。因此,就很容易出现甲国的委托人将其在乙国的财产委托给在丙国的受托人,而受益人却在丁国的情况。然而,信托制度并非各国都有,即使存有信托制度的国家,它们有关信托的法律规定也不尽一致,因此常常发生法律冲突,这些法律冲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信托法原理和规则建立在多重所有权的基础上,与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法规则产生了尖锐的冲突

按照英美法的规定,受益人享有的请求权(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属于上级所有权,而受托人享有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属于下级所有权。而许多接受信托法的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受益人享有的权利本质上为所有权,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权本质上则为限制物权。这一状况甚至阻碍了大陆法系国家将信托财产权制度与物权制度作类同比较。

(二)关于信托财产权客体的问题,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观念也有很大的差别

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认为,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既存物;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历来认为除有体物之外,诸如未来将存在的物、有体物上将形成的利益、土地使用权、租赁权、请求权、债权等均可成为信托财产权或所有权的客体。

(三)在信托财产权的类型和内容上,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原则也有着极大的差别(www.xing528.com)

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基于物权法定原则,认为物权的类型和每种物权的内容仅可由法律规定,禁止当事人以特约创设物权类型和具有特约内容的物权,以此来维护物权之公示性。而英美信托法和财产法则不限制当事人以信托证书创设信托类型和每种信托财产权的特约内容,依此,信托财产权实际上具有无限多样的类型和无具体限制的内容(但受到原则限制),这虽然使得信托财产权具有极为重要的社会、经济作用,但显然阻碍了对两大法系的物权制度作类同比较。

(四)在信托的成立和效力问题上,许多业已接受信托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与英美信托法仍有很大的差异

根据英国的判例法和成文法,信托的成立按照委托人意志,按照信托成立方式,按照信托的公益性质也可分为复杂的类型,每一类型的信托又适用复杂的成立规则、效力规则和内容推定规则。这是大陆法系国家成文信托法所不能比拟的。由于此类法律冲突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它往往是信托法律冲突的重点。

(五)在关于信托的管制法规则上,各国的信托法之间也有很大的差异

英美法学者认为,信托法不同于合同法,对它的移植不能简单地套用意思自治原理,信托法必须保有某些基本的强行法或管制法规则。按照戴西和莫里斯的意见,信托管制规则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各类信托受托人最低限度的权利和义务;(2)受托人违背信托的责任制度和规则;(3)对于信托财产、资本和收益的定义规则和判断规则;(4)判断受托人正当投资行为和正当权利行为的规则;(5)任命受托人规则和受托人变动更新规则;(6)不得担任受托人的范围及规则;(7)法院对于信托的权力,包括指定受托人、裁定信托内容、对受托人发出命令等。应当说,各国对于信托法上的此类具体规则也有着许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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