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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破产法的渊源:国内法与国际条约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破产法作为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部门,其法律渊源具有双重性,即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一)国内法渊源综观各国的立法体例,国际破产法的国内法渊源大致有三种表现形式。采取这种立法体例的代表性国家当推瑞士。(二)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国际破产法的国际法渊源目前主要为国际条约,大致也可分三类。许多国际私法公约将国际破产问题纳入调整范围,并以专章作出规定。

国际破产法的渊源:国内法与国际条约

国际破产法作为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部门,其法律渊源具有双重性,即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一)国内法渊源

综观各国的立法体例,国际破产法的国内法渊源大致有三种表现形式。

(1)在国内破产法中规定国际破产法律规范。

(2)在本国国际私法法典中规定国际破产制度。采取这种立法体例的代表性国家当推瑞士。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1章中,对国际破产和清偿协议问题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

(3)国内法院的判例。英美法系的国家通常以判例来确定调整国际破产问题的法律原则。

(二)国际法渊源

1.国际条约(www.xing528.com)

国际破产法的国际法渊源目前主要为国际条约,大致也可分三类。

(1) 双边条约。如最早有1869年法国—瑞士,1899年法国—比利时,1925年比利时—荷兰,1925年瑞士—德国,1930年法国—意大利,都缔结了“关于国际破产判决的相互承认以及对位于破产宣告国以外的财产的执行”的双边条约。

(2) 国际私法公约中关于国际破产的规定。许多国际私法公约将国际破产问题纳入调整范围,并以专章作出规定。例如,第六届美洲国家会议1928年订于哈瓦那的《布斯塔曼特法典》(国际私法法典)在第九篇中对破产作了详细规定,其中涉及破产案件的统一管辖权(第一章)、破产的普及效力(第二章)、和解及复权(第三章)等问题。

(3) 专门性的国际破产公约。例如,欧盟理事会1995年《关于破产程序公约》及其2000年出台的《欧盟跨界破产条例(第1346/2000号)》、2015年出台的《欧盟跨界破产条例(第2015/848号)》。北欧五国于1933年缔结了《北欧破产法公约》,此后又经多次修正,目前在丹麦、芬兰、瑞典等国生效。

2.国际破产法示范法

例如,国际律师协会(IBA)于1989年6月和1996年分别通过了由其商法部起草的《国际破产合作示范法》和《跨国破产协定》,破产和债权人权利委员会目前正在起草一部《示范破产法典》供各国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先后发布了《跨界破产示范法》《承认与执行与破产有关的判决示范法》《企业集团破产示范法》等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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