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破产(international bankruptcy),也称“跨境破产”(cross-border insolvency),是指包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产。它可能是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属不同的国家,也可能是由于破产财团(botchpot)中的财产分散于不同的国家,或是由于破产债权是受外国法支配的一项交易而产生。在国际私法中,国际破产问题素来被认为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其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当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是否便不需在另一国宣告破产,这就涉及所谓单一破产制(unity bankruptcies)和复合破产制(plurality bankruptcies)的问题;第二,一国的破产宣告,究竟是具有普及效力(universality),还是具有地域效力(territoriality)。
单一破产制,是指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后就不需在另一国宣告破产,它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作出的处分在各地均为有效。单一破产制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方式,它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了较为方便迅捷的破产模式。采用这一方式的国家有比利时、法国、荷兰、挪威等国。但是这一方式只有通过国际条约才能得以实行,因为一国单方面实行单一破产制,在实践中很难得到有关国家的承认和协助。然而,制定这样一种采用单一破产制而又能为所有国家普遍接受的国际条约,其困难是十分明显的,现阶段的国际破产统一化运动有力地证实了这一点。(www.xing528.com)
复合破产制,是指一国法院已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与之相应的是,它主张一国破产宣告的效力只能及于破产宣告国域内,对位于其他国家的财产应当由当事人在有关国家提出破产申请,因此,它否认了一国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先前在立法中采用复合破产制的国家有日本、瑞士、德国及美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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