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所进行的继承。法定继承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即依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血缘关系而确定。在法定继承中,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等问题,各国都以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来调整,除了被继承人依法用遗嘱方式加以变更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变更。
国际私法学者在探讨涉外法定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时,分为区别制与同一制两种方案。所谓区别制,又称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主张就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则,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而不动产则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制度最早是由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创始人巴托鲁斯的弟子巴尔特提出来的。巴尔特根据法则区别说的理论,主张把动产继承归入“人法”范畴,适用死者的属人法,而把不动产继承列入“物法”范畴,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所谓同一制,又称单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不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而是作为一个整体依据同一个法律适用原则确定准据法,即不问遗产在何地,统一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从历史溯源来看,动产和不动产继承概依死者的属人法这条古老的冲突规范,起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普通继承”制度。按照古罗马法的观点,继承就是继承人在法律上取得被继承人的地位,其意义在于使被继承人的人格能得以延续,强调除了与被继承人的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义务之外,继承人还要总括地继承被继承人的一切财产性权利和义务,即对财产和身份的总括继承。该制度在19世纪时得到了萨维尼的极力提倡,其观点是:“继承的本质在于,财产所有者逝世时,将财产转移给他人,这意味着人的权利的人为的扩张,因此也意味着超越人生命极限的意志效力的扩张。意志的持续既可以是一个明示的意图(以遗嘱的形式),也可以是默示的意图(无遗嘱继承)。这种关系与死者完全直接相关……如果这一点正确的话,则应该认为总体来说,继承应由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支配。”依此分析,可以看出萨维尼主张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是人的权利的转移,而不是有形的财产的转移,有时只是间接的涉及物,故此应将人作为主要对象,有关继承的法律应该是人法而不是物法。(https://www.xing528.com)
无论是区别制还是同一制,都有其各自的利弊。实行区别制最大的好处莫过于判决能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但是,区别制本身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当被继承人的财产由动产和不动产组成并且位于几个国家时,采用区别制将使法律适用问题变得复杂并且可能导致不合理的结果。与此相对,采用同一制最大的优点就是适用上的简便易行。因为依照这种制度,不论被继承人的财产分布于多少国家,也无论其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将其视为一个单一财团,由一个法律对继承中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应继承份额等作同一裁决。而且在同一制下,一项遗嘱处分的有效或无效,一个人有无继承资格,都将由一个法律作出裁判,这样显然可以避免在采用区别制时常碰到的麻烦和困扰。不过,同一制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那就是如果被继承人留下的不动产不在其国籍或住所国境内,而且被继承人国籍国或住所国和遗产所在地国关于不动产继承的实体法有很大差别,那么根据被继承人属人法对位于外国的不动产继承所作出的判决就不一定能为该外国所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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