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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扶养关系准据法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扶养有配偶之间的扶养、亲子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亲属之间的扶养,在国际私法上,有的国家对上述三类扶养分别规定准据法,有的则统一对三者或对其中的一二种规定准据法。父母对子女的扶养,该法第45条规定应适用子女的属人法。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以及其他亲属间的扶养义务、条件、程序和方法,该法第47条规定,应根据权利人的属人法确定。

国际私法:扶养关系准据法

由于扶养有配偶之间的扶养、亲子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亲属之间的扶养,在国际私法上,有的国家对上述三类扶养分别规定准据法,有的则统一对三者或对其中的一二种规定准据法。前者最典型的立法是1979年的《匈牙利国际私法》,该法第39条规定,夫妻之间的扶养,应适用起诉时夫妻共同的属人法;如无,则适用其最后的共同属人法;如没有最后的共同属人法,则适用夫妻最后的共同住所地法;如夫妻没有共同住所,适用法院地或其他机构地法。父母对子女的扶养,该法第45条规定应适用子女的属人法。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以及其他亲属间的扶养义务、条件、程序和方法,该法第47条规定,应根据权利人的属人法确定。有的国家,却是对上述三类扶养不加区分,笼统规定扶养应适用的法律。这可以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21条为代表,它仅规定“扶养义务适用扶养人本国法”。

只对某一类扶养规定了应适用的法律,如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则只对亲子之间的扶养规定了准据法,该法第24条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扶养义务适用子女的本国法,但对居住在捷克斯洛伐克境内的,只要对子女有利,就适用捷克斯洛伐克法;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适用父母的本国法。

瑞士是1973年订于海牙的《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的成员国,因而在它的国际私法规定中干脆规定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其他亲属之间的扶养义务适用或类推适用上述海牙公约。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第45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德国也是上述海牙公约的签字国,它却在1986年生效的《国际私法》第18条中用整整7款的篇幅规定了扶养的法律适用,因而成为在国内法中对扶养准据法规定得最为详尽的一个国际私法法规。不过,该法第18条各款的规定是和上述海牙公约中的有关内容一一对应的。(www.xing528.com)

概观各国有关扶养法律适用的立法,可以作如下归纳:(1) 大多数国家是规定应适用被扶养人的属人法。(2) 但也有些国家规定应适用扶养义务人的属人法。(3) 适用双方的共同属人法。(4)适用对被扶养人最为有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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