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对收养行为没有统一的法律文件来调整各国之间的法律差异,大多数国家在跨国收养的原则问题上都本着尽量扩大适用本国法律的原则去处理具体问题,致使这一领域的法律冲突日渐突出,因此,如何在跨国收养中解决各国法律冲突,就关系到跨国收养的正常进行与被收养儿童的权益保护问题。196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了《关于收养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及判决承认的公约》,该公约业已生效,但其规定不全面也不具体,截至2001年6月1日也只有奥地利、瑞士、英国签署并批准该公约。
1993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7届大会又通过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该公约主张加强各国的合作机制,最大限度地便利跨国收养程序,最佳保护儿童的利益。该公约共分七章,48条,包括适用范围、跨国收养的实质要件、中央机关和委任机构、跨国收养的程序要件、收养的承认及效力、一般规定和最后条款。(www.xing528.com)
该公约已于1995年5月1日生效。截至2021年9月15日,该公约已有104个成员国。中国已于2005年4月批准该公约,自2006年1月1日起,该公约对中国生效。值得一提的是,该公约规定跨国收养应满足的条件包括四个方面:第一,确认该儿童适合于收养。第二,对在原住国内安置该儿童的可能性作了应有的考虑后,确认跨国收养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第三,已经向收养必须经其同意的个人、机构和当局进行必要的商议,并适时地告知了其同意的效果,特别是告知收养是否会导致该儿童与其出生家庭之间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第四,根据儿童的年龄及其成熟程度,已确信与该儿童本人进行过有关的商议,并已适时地通知过她或他被收养的后果以及他或她同意被收养的后果。同时,接受国的主管机关必须确认:预期养父母条件合格并适合收养儿童;预期养父母已得到必要的商议;该儿童已被或将被批准进入并长期居住在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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