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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地位在国际私法下的规定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因不同时期、不同国家而有所不同。如英国在1926年《准正法》颁布之前,认为非婚生子女是不属于任何人的。近代,各国为改变非婚生子女的不幸境遇,大都采用了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但有些国家没有准正制度。意大利、魁北克虽允许准正,却一般或部分地排除由通奸怀孕而生的子女的准正。② 分别适用父母和子女的属人法。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地位在国际私法下的规定

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因不同时期、不同国家而有所不同。如英国在1926年《准正法》颁布之前,认为非婚生子女是不属于任何人的。过去法国法律也认为非婚生子女既不属于其父也不属于其母。近代,各国为改变非婚生子女的不幸境遇,大都采用了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但有些国家没有准正制度。意大利、魁北克虽允许准正,却一般或部分地排除由通奸怀孕而生的子女的准正。或尽管一般允许准正,但继续按封建传统限制已准正子女的继承权。另外,各国法律对准正的方式、条件、效力也有不同规定。

(一)准正的方式和条件

非婚生子女可能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1)父母事后婚姻。(2)认领(acknowledgement of natural child)。(3)国家行为。

(二)准正的准据法

第一,有些国家并不分别规定各种不同的准正方式,只是笼统地规定准正应适用的法律。如土耳其1982年《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16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准正适用准正时父亲的本国法;依父亲本国法如无法准正,则适用母亲的本国法或子女的本国法。

第二,有些国家分别规定了事后结婚、认领及国家行为准正所应适用的法律。

(1) 对事后婚姻在准正上的效力,或主张适用父母事后结婚时的住所地法(英国和美国即是如此),或主张适用由事后结婚时父的本国法,或主张适用父母属人法。(www.xing528.com)

(2) 有些国家的法律对通过个人认领而准正的准据法也作出专门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常区分认领的形式要件准据法和实质要件准据法。

一般来说,认领的形式只要符合认领行为发生地的要求就足够了。不过,属人法常在这个问题上起制约作用。

认领的实质要件的准据法有以下几种:① 父母属人法。一般说来,认领子女的父母的住所地或国籍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因为认领人的行为能力应由认领人的属人法决定。如泰国1939年《国际私法》第31条规定,子的认知,依认知时父之本国法;如父已死亡,依父死亡时之本国法。② 分别适用父母和子女的属人法。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第60条也规定:“认领的能力受父之属人法支配,被认领的能力则受子女的属人法支配。必须两属人法所规定的条件相符,才能认领。”③ 子女属人法。1979年奥地利《国际私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父子关系的确定与承认的要件,依其出生时的属人法,但也可适用他们最近的属人法,如果依该法确立和承认是可以允许的,而依出生时的属人法却是不允许的。

(3) 对国家行为的准正,一般来说,其准据法主要应是准正国家的法律,或法院认为应适用的法律。

中国现行立法对准正的准据法未作规定。《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137条建议,非婚生子女的认领,适用认领时认领人或者被认领人的本国法、住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中有利于认领成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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