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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与非婚生子法律区分及适用准据法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婚生子还是非婚生子在法律上加以区分,有的是源于财产法。因此,不能把适用婚姻有效性的准据法混同于以有效婚姻作为婚生的条件。婚生适用婚姻有效性的准据法只是说明婚生与婚姻效力适用同一冲突规则,即指向同一准据法。(四)适用对子女婚生更为有利的法律由于适用子女的属人法,也不一定对子女就是有利的,故近来关于婚生更有明确规定适用对子女更为有利的法律的。

婚生子与非婚生子法律区分及适用准据法

婚生子是指有效婚姻关系中怀孕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是指非婚姻关系(包括无效婚姻)中所生的子女。

对婚生子还是非婚生子在法律上加以区分,有的是源于财产法。因为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一夫一妻制家庭是建立在丈夫统治之上的,并且目的就是生育确凿无疑的出自一定父亲的子女,而确定出生自一定父亲的子女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子女将来要以亲生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有的是从维持并巩固因合法婚姻关系而成立的家庭的目的出发。但为保护子女的利益,许多国家的立法正在努力缩小婚生子与非婚生子地位的区别。

关于子女是否为婚生的准据法,有以下几种主张。

(一)父母属人法

主张适用父母属人法的国家中又分为:(1)生母之夫的本国法。(2)生父的住所地法。(3)子女出生时生母的属人法。(4)父母双方的属人法。(5)分别适用父母的各自属人法。

(二)子女属人法

晚近一些国际私法立法,从保护子女利益出发,相继采用子女的属人法作准据法。如1965年波兰《国际私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父子关系或母子关系的否认与承认,依出生时子女的属人法。但以子女属人法形成的冲突规则适用起来有些困难,因为通常在依血统确定国籍的国家中,子女的国籍在没有确定其为婚生之前,是不能确定的。这样,国籍的取得依赖于婚生的确认,而婚生的确认又依赖于国籍的取得,因而产生一种恶性循环。(www.xing528.com)

(三)适用决定婚姻有效性的法律

按照英国最初有关婚生问题的理论,一子女如果(而且只有)在合法婚姻中出生或受胎,即为婚生子女,这就把子女婚生的准据法转换成了支配婚姻有效成立的准据法了。直到1959年,这是英国国内法有关婚生问题的传统标准。此外,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15条也规定,子女婚生,适用子女出生时调整其父母婚姻效力的法律。

但是,适用婚姻效力的法律,并不意味着如果婚姻无效,子女必为非婚生。子女是否婚生尚须依支配婚姻效力冲突规则所指向的实体法决定,即只有该实体法以有效婚姻作为婚生的前提条件,才会导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否则,即使婚姻无效,也不影响子女的婚生地位。因此,不能把适用婚姻有效性的准据法混同于以有效婚姻作为婚生的条件。婚生适用婚姻有效性的准据法只是说明婚生与婚姻效力适用同一冲突规则,即指向同一准据法。

(四)适用对子女婚生更为有利的法律

由于适用子女的属人法,也不一定对子女就是有利的,故近来关于婚生更有明确规定适用对子女更为有利的法律的。如奥地利1978年《国际私法》第21条就规定,在适用配偶双方的属人法时,如他们的属人法不同,应依其中更有利于子女为婚生的法律。1964年原捷克斯洛伐克《国际私法及国际民事诉讼法》、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803条、1991年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3091条、1996年《列支敦士登国际私法》第22条也有相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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