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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离婚的管辖权及发展趋势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采用国籍作为离婚诉讼管辖权根据的国家中,最典型的当首推《法国民法典》第14、15两条的规定。依该两条规定,只要夫妻一方为法国人,而被告在法国有住所且不居住在外国,法国便享有管辖权。但是,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单采住所标准或国籍标准,不利于离婚诉讼的进行,也不利于避免“跛脚婚姻”现象的发生,故当前的国际趋势是逐步放宽对管辖权的限制,使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根据灵活化。

国际私法中离婚的管辖权及发展趋势

离婚案件或被认为涉及内国的公共秩序,或被认为直接关系内国公民及其家庭的利益,所以,一些国家主张对住所设在内国的当事人的离婚行使管辖权,而另一些国家则主张对凡具有内国国籍的当事人的离婚行使管辖权,并且大都坚持,凡由不符合内国法所承认的管辖权标准而由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均不能得到内国的承认和执行。这就不免使“跛脚婚姻”的现象大量发生,故自21世纪初,即开始谋求离婚管辖权的国际协调。

在依住所(特别是丈夫的住所)定离婚诉讼管辖权的国家中,最典型的可以英、美为例。

在采用国籍作为离婚诉讼管辖权根据的国家中,最典型的当首推《法国民法典》第14、15两条的规定。依该两条规定,只要夫妻一方为法国人,而被告在法国有住所且不居住在外国,法国便享有管辖权。原捷克斯洛伐克、原苏联及匈牙利等国过去也采取这种做法。(www.xing528.com)

但是,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单采住所标准或国籍标准,不利于离婚诉讼的进行,也不利于避免“跛脚婚姻”现象的发生,故当前的国际趋势是逐步放宽对管辖权的限制,使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根据灵活化。例如,1970年缔结的《关于承认离婚与司法别居的海牙公约》规定,凡符合下述条件的缔约国法院作出的此种判决,均应得到其他缔约国的承认,这些条件就是:在提起诉讼之日,(1)被告在该国有习惯居所;(2)原告在该国有习惯居所,且该居所于诉讼提起前已持续一年以上,或配偶双方的最后习惯居所在该国;(3)配偶双方为该国国民,或原告为该国国民,且有习惯居所在该国,或他(她)的习惯居所于该国已持续一年以上且于诉讼开始时至少已有部分时间进入了第二个年头;(4)原告是该国国民,且他(她)于诉讼提起时正在该国而配偶双方的最后习惯居所地国于诉讼提起时的法律不允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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