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事婚姻
所谓领事婚姻(Consular Marriage),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它是19世纪的产物。在当代,国家之间通过签订领事协定,准许由各自领事办理本国国民的婚姻登记,已很普遍。在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也都肯定了领事婚姻制度。
(二)兵役婚姻
一国派往外国服役的士兵,在该外国经本国授权的特定人员(如牧师)依本国法为他们举行婚姻仪式而成立的婚姻,就是所谓“兵役婚姻”(Service Marriages)。英国1947年修订的英国《涉外婚姻条例》规定,在外国服务的英国士兵,如果是英国授权的随军牧师或指挥官授权的人在当地主持的结婚,即为有效婚姻。法国、比利时、挪威的民法都有类似的规定。(www.xing528.com)
(三)公海婚姻
当事人在行驶于公海的商船或军舰上成立的婚姻,叫公海婚姻(Marriages on the High Sea)。一般来说,这类婚姻由船旗国法律支配。例如1982年英国《涉外婚姻条例》规定,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英国臣民,在外国领海内的英国军舰上结婚,得依英国法认定的方式缔结婚姻;如果婚姻举行地为不属于任何一国的领土(如在北极或南极),其方式一般依当事人的属人法。如果船旗国是一个由多个法域组成的国家,英国学说认为,适用船舶登记港所在地法较为合适。美国学者则主张或适用船主的住所地法,或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但是,如果是多个人拥有一条船或双方当事人住所地法不一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则规定,应适用有利于实现婚姻效力的国家的法律来解决这类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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