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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侵权法律适用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务的更张则为理论创新造就了源头活水,对现代冲突法而言尤甚,美国冲突法革命中的大量论著正以侵权案件为立足点作为讨论冲突法方法论的素材,这突出体现在法院缘何适用外国法及选择适用外国法的基础何在。所谓侵权行为法,特指用以规定何种行为侵害何种权益时,应就所生的何种损害予以赔偿的法律。与此同时,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在侵权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

国际私法;侵权法律适用

众所周知,侵权法不仅是法学学科中的核心部分,且无论在大陆法系抑或普通法系其都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关系调节功能。但在19世纪之前,侵权法的研究却受到冲突法学界的普遍忽视。作为美国冲突法的奠基人,斯托里关于冲突法的论著甚至对侵权问题未有只言片语;英国国际私法巨著《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对待同为债法框架内的合同与侵权也堪称天壤之别,1949年修订的第六版以近乎两百页的宏阔篇幅对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深入论证,而侵权问题则区区不足十页。在很大程度上,必须坦承,当代侵权法实为20世纪的产物,亦即对跨国产品制造与销售等变迁的回应,与替代同态复仇的损害赔偿式传统侵权法旨趣有别。毋庸置疑,冲突法的脉搏显然受到实体法的牵动,而全球化的现实趋势则昭示着跨国侵权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实务的更张则为理论创新造就了源头活水,对现代冲突法而言尤甚,美国冲突法革命中的大量论著正以侵权案件为立足点作为讨论冲突法方法论的素材,这突出体现在法院缘何适用外国法及选择适用外国法的基础何在。

我国《民法典》第120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所谓侵权行为法,特指用以规定何种行为侵害何种权益时,应就所生的何种损害予以赔偿的法律。侵权行为法的机能在其历史发展中迭经变迁,如赎罪、惩罚、威吓、教育、填补损害及预防损害等,因时而异,因国而不同,反映着当时社会经济状态和伦理道德规范。基于此,有学者称,侵权行为法是一个适于作比较法研究的法律领域。[1]然而,在国际私法历史上,侵权法早期并未受到充分的关注。直至20世纪后期,随着科技的进步、交通的发达、人员与货物频繁的跨国流动,跨境侵权纠纷与日俱增,现实需求催动了立法的演进与学术研究重点的转移,侵权逐步成为当代国际私法最受重视的问题之一。与此同时,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在侵权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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