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涉外消费合同法中的弱者保护

涉外消费合同法中的弱者保护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厘清消费者法相关基本概念的前提下,着重探究涉外语境下将保护弱者原则引入国际消费合同法律适用的具体路径。而在涉外消费合同中,由于主体双方商业信息不对等、买方议价能力缺失、维权机制不完备等因素,更加凸显对弱者利益的倾斜性保护。国际私法消费者保护的规范要在实质价值取向基础上有效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涉外消费合同法中的弱者保护

(一)涉外消费合同的独特性

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既包括实体法层面,也牵涉冲突法法律适用领域,二者相互联动。私法社会化理论逐步脱离抽象人格,对契约自由与私法自治施以限制;美国冲突法革命后,现代以及后现代国际私法流派也转向以追求实质正义为己任。在厘清消费者法相关基本概念的前提下,着重探究涉外语境下将保护弱者原则引入国际消费合同法律适用的具体路径。对中国最新涉外消费合同冲突法立法的规范审视、实践运用、思辨反思,需以“主观消费者”与“客观消费者”概念内涵的准确界分为落脚点。

在私法语境下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通常着眼于消费合同法的法律框架。尽管对“消费合同”的法律概念尚未形成国际普遍适用的定义,但不同国家皆依各自标准区分“商业合同”(B2B)与“消费者合同”(B2C),核心区别是前者主体双方均为在专业领域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即商家),后者则必有一方为消费者,即区分点在于主体特征与交易目的。而在涉外消费合同中,由于主体双方商业信息不对等、买方议价能力缺失、维权机制不完备等因素,更加凸显对弱者利益的倾斜性保护。本节旨在首先确定消费合同弱者保护的理论基础,继而总结国际公约层面与各国冲突法立法中已经相对成熟的对涉外消费合同弱者利益的保护途径,最后立足我国《法律适用法》及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审视符合中国本土化的法律适用规范,分析其先进性、实效性并加以反思。

(二)私法社会化理论对传统契约自由的矫正(www.xing528.com)

当代国际私法的实体取向愈发凸显,以致于很多冲突法问题需要扎根于民商法的理念土壤中。根植于19世纪社会经济的近代民法以形式正义为理念,以社会安定性为基本价值取向,模式为抽象人格、财产所有权保护的绝对化、私法自治、自己责任。而现代民法与之形成鲜明比照:以实质正义为理念,以社会妥当性为价值取向,模式为具体人格、财产所有权的限制、对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限制、社会责任。私法中的弱者保护,是对传统民法理论将平等主体视为抽象人格而对所有私成员实行一体性保护的例外或突破,强调应当依据“人”所处的具体的社会关系来界定强弱,进而由法律予以特殊或倾斜性的保护。现代冲突法倡导在法治视野下的“人本论”,即将人文关怀与人本主义引入法律适用领域,具体体现为在特定法律适用规则中突出对法律关系中弱者利益的倾斜保护,实质上是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转型的实体法旨趣在冲突法维度上的投射。20世纪法律的特征之一就是在法典之外出现了大量解决具体社会性问题的单独立法(社会法),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应从两个维度进行探讨:其一是实体私法(社会法)的维度,其二是冲突法(涉外法律选择)维度。笔者主张,两者并非截然割裂,而是相互联动融通,无论在理念基底上抑或在实践运用层面均难以剥离。在民法转型的社会结构背景下,冲突法规范体系也在经历价值理念的革新。(三)现代冲突法流派对实质正义之追求

根据传统冲突规范援引的实体法律,由于不关注准据法是否能促进实体公正,因而被称之为“盲眼规则”,最终可能并不利于保护弱者,甚至可能存在立法空白。因此,如不改善利用“盲眼”的冲突规则援引准据法,国际私法保护弱者的目标可能会落空。在经历美国冲突法革命洗礼后,经典多边主义方法受到挑战,目的论式的法律选择方法开始复归,追求实质正义的具体指向之一即体现在消费合同法律适用中。

其一,变规则选择为结果选择,从规定“适用消费者住所地法、适用消费者消费行为地法”,过渡到规定“适用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国家相关实体法。其二,在国际私法基本制度中贯彻保护弱者的精神。例如,在识别、法律规避、反致、管辖权标准等具体制度中,以是否有利于“保护弱者的权利”为标准来判断识别的结果、法律规避的效力、是否承认反致等。国际私法消费者保护的规范要在实质价值取向基础上有效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经济全球化伴随交通技术的进步,促使跨国消费活动数量剧增,而由于消费合同牵涉到某些强制性法,制定专门的冲突规范独立调整,能够为法官在涉外消费合同案件中公允裁判提供路标指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