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分割论就是指将合同分割为几个不同的方面,分别适用不同地方的法律。比如将合同分割为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的解释、撤销等。一般而言,这一方法可以追溯到法则区别说时代。早在巴托鲁斯创立法则区别说时就认为,合同的形式及合同的实质有效性问题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合同的效力适用合同履行地法;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则应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之后,这一理论为许多国家立法和实践所沿用。此外,除了这种将合同诸要素加以分割的做法以外,还有一种做法是把合同的权利义务加以分割,分别适用不同法律。例如,萨维尼就认为,合同义务是以履行地为其本座的,因此在双务合同中,每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应分别适用各自的住所地法。
这种分割的方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复杂的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1952年瑞士法院就曾认为,把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的效力区分开来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常常是十分困难的,有时直到判决作出之前,准据法仍然不明确、不肯定。因此,反对者认为,从法律的观点来看,合同是一个整体,无论是形式还是合同的解释和履行,都应当受一个法律支配。这就是所谓的单一论。(www.xing528.com)
单一论就是指将合同看作一个整体,统一适用一个地方的法律。采取这一观点的国家或学者认为,将合同分割为若干方面受不同国家的法律支配,往往给法院带来很大的麻烦,同时也不符合当事人的正当期望,虽然从保护当事人期望出发,应当适用各自的住所地法,因为每个当事人都希望适用自己的法律。但当事人的期望应针对整个合同而言,并非仅仅针对自己的义务。因此,合同只能作为一个整体受一个法律支配。目前,欧洲国家大都采用这一做法。1980年欧共体签订的《罗马国际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以及1985年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都采用单一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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