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某些涉外物权关系具有特殊性,如客体或其所处状态的特殊,或是其主体特殊,因而难以甚至有时候不可能对其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或者适用起来不合理。于是各国在广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的同时,都规定了一些例外。
(一)运送途中之物的物权关系
运送途中之物,由于其所在地不断改变而不易确定,因而对与其有关的物权关系难以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即使能够确定运送途中之物的所在地,往往也因为此物与该地仅有偶然或瞬间联系而使物之所在地法律适用起来不合理。当运输工具处于公海或公空时,对其承载之物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则成为不可能。鉴于上述情况,各国对运送途中之物的物权关系另外规定了不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二)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
船舶、飞行器等此类运输工具,由于其经常处于运动状态,因而与运送途中的物一样,其物权问题不宜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考虑到这类运输工具与其旗国或登记地国的
联系比较密切和固定,许多国家就规定对其物权问题适用旗国法或登记地国的法律。
(三)法人消灭之后的财产归属(www.xing528.com)
法人因自行终止、被其所属国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而消灭,其财产归属(如财产所有权的变更)问题在许多国家都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这一冲突原则,而是适用该法人的属人法,因为财产权的变更是原权利主体能力终止的结果。
(四)与身份关系密切的财产关系
在死者遗产继承方面,许多国家对动产继承规定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另有一些国家则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而规定遗产继承皆依被继承人属人法。
(五)位于无主土地或无主空间之物的物权关系
某物如果位于南极、公海、月球、外层空间等一类地方,则因为此类地方不属任何国家的法律管辖范围而使该物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没有意义。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认为有国际条约就依条约处理该物的物权关系,没有条约则可以适用占有人或先占者的属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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