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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下代理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代理的外部关系是指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核心问题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是否有拘束力。对国际代理外部关系准据法的确定,各国确立了以下法律适用原则。第2款同时规定,委托代理情形下,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也可以约定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以外的准据法,从而使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效力优先于行为地法。该公约包括五个部分:适用范围;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委托人、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一般规则;最后条款。

代理的外部关系是指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核心问题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是否有拘束力。对国际代理外部关系准据法的确定,各国确立了以下法律适用原则。

(一)适用被代理人住所地法或代理内部关系的准据法

这一方法在19世纪后期为各国所普遍采用,其主要目的显然倾向于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有学者认为,既然代理的作用在于扩张和补充人的法律行为能力,而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代理关系自然也适用被代理人的属人法。实践中,卢森堡最高法院还采用被多数学者所赞成的调整代理内部关系的准据法来支配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5]

(二)适用主合同准据法

此种法律选择规则的着眼点在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因为主合同的准据法,或为代理人与第三人依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或为合同准据法,或为合同履行地法,对第三人而言,都具有充分的可预见性。实践中,英法两国就采用这一原则。

(三)适用代理行为地法

这一做法也被认为是倾向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因为代理与行为地的实际联系最多,第三人较为容易了解和接受。根据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292条的规定,“如果被代理人曾授权代理人在某地为代理行为,或导致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此授权,则一般也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来判定被代理人是否应该对代理人负责”。

(四)混合适用代理人营业地、代理人惯常居所地、代理人行为地等法律

由于单纯采用被代理人住所地法或主合同准据法等作为代理外部关系的准据法,都过于偏重对一方当事人的保护而忽视他方利益,所以为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公约》作了明确规定,即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应适用代理人作出代理行为时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为原则,在特定条件下兼采代理人行为地国家的法律。依《公约》第11条第2款的规定,代理人行为地在下列四种情况下适用:本人在该国境内设有营业所,或虽无营业所但设有惯常居所,而且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进行活动;或第三人在该国境内设有营业机构,或虽无营业所但设有惯常居所;或代理人在交易所或拍卖行进行活动;或代理人没有营业所。另外,按照《公约》第15条之规定,这种混合制度也适用于代理人与第三人因代理人行使其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关系。这种以多种连结点为基础所确立的准据法能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可预见性。

我国《法律适用法》第16条规定:“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从本条规定的表述来看,其适用范围广泛,能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均囊括在内。依据第1款,代理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例如代理权、代理行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等,均依代理行为实施地法律解决;至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这属于代理的内部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第2款同时规定,委托代理情形下,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也可以约定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以外的准据法,从而使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效力优先于行为地法。

本章思考题(www.xing528.com)

1.简述关于涉外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

2.简述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则。

3.分析关于外国法人认许的不同程序。

4.简述涉外代理的法律适用规则。

[1]关于涉外法律行为的准据法,可参见:杨挺.论涉外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法学评论,1990(6).

[2]韩德培.国际私法.3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75.

[3]参见:许光耀,孙建.国际私法.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3:131.

[4]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起草,外交会议于1978年3月14日通过并于1992年5月1日起生效。该公约包括五个部分:适用范围;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委托人、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一般规则;最后条款。

[5]刘铁铮.国际私法论丛.台北:三民书局,199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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